“引起公愤?”河南洛阳,网传有网友在市教育局局长的留言箱中留言称,某小学男副校长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7-12 11:06:38

“引起公愤?”河南洛阳,网传有网友在市教育局局长的留言箱中留言称,某小学男副校长胡某与一名女教师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在使用学生经费过程中有“重大经济问题”。据了解,留言中还声称:“全体教师都强烈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彻查此事,并撤销胡某的副校长职务”。目前,当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已成立多部门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此事。

(来源:澎湃新闻)

网友们评论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从何说起?”、“如果仅仅是不正当男女关系,那只是违背公序良俗,道德问题!如果有重大经济问题,就是犯罪”。

也有网友认为,如果真的是全体教师的强烈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彻查此事并撤销胡某的副校长职务,估计胡某的所作所为,已经引起公愤了!估计是真的!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所谓不正当男女关系,实际上就是一方或者双方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做出伤害夫妻感情、不利婚姻家庭生活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需要强调的是,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不仅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同时还构成民事侵权,侵犯配偶的婚姻权。夫妻无过错方不仅可以主张离婚还可以索赔。

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要求离婚,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1091条同时还规定,夫妻一方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不论是副校长还是女老师,只要一方或者双方是已婚的,一方或者双方的配偶都可以民事侵权为由,向婚内出轨的过错方提出离婚并要求其通过少分一定比例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作为补偿。

其次,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三)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婚内出轨只是道德问题、构成民事侵权。即便是教师身份,最多也只是行政处分而已。但如果在使用学生经费过程中有“重大经济问题”,那就另当别论!

具体而言,国家用在学生身上的经费都是做到专款专用的,谁要是胆敢挪用或者据为己有,只要涉案金额达到三至五万元以上的,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注意!公办学校的校长利用职务之便将专款据为己有,并非是职务侵占罪,一般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至于举报内容是否属实、“重大经济问题”具体有哪些,还要等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才能最终确定!

还有网友质疑称,如果老师举报校长的违法行为,都只能到网上,这又说明了什么?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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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7-13 21:46

    一桩交易而已

  • 2024-07-14 08:07

    这就是教育科技化,产业化,现代化

  • 2024-07-15 09:33

    为人师婊?

  • 2024-07-15 07:56

    不正当男女关系,往往都是腐败的开端

  • band 4
    2024-07-15 16:14

    这样的事情需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