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又闯祸!”四川巴中一名女子去银行办理定期存款,谁知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稀里糊涂买成了理财产品。女子发现后,赶紧让银行将钱退回,银行却表示,退不了,需要续存50万。女子嚎啕大哭,认为自己被银行骗了。不料,银行回应:办理业务肯定经过了她的同意,不存在忽悠一说。
伺候一家老小吃完晚饭,赵大姐回到卧室,从褥子最深处摸出衣柜钥匙,打开衣柜,手伸进最深处,小心翼翼的摸出一块手帕。
打开叠着的手帕,里面还有层塑料袋,一层一层拆开,里头是张银行回执。
她拿起单子看了看,虽然看不太懂上面写的是什么,但是这可是她把几万块钱存到银行,银行给她的,这是她的“存折”。
而且,她存的那些钱已经到期了,她准备抽时间去银行,把钱再转存一下,活期放着利率太低,能多挣一分是一分。
第二天,赵大姐起个大早,她把那张存单继续裹进手帕,装在手提包里,到村头等最早的那趟班车。
银行里人不少,她耐心地排着队,心里头还盘算着利息能有多少,想着每年能多出来的那几百块钱,心里就美滋滋的。
终于到叫她的号了,她小心翼翼的把存单从手帕掏出来,递给工作人员,表示转存成定期。
工作人员接过单子看了一眼,表示这不是存折,而是购买理财产品的回执单。
赵大姐一脸疑惑,不大明白。
工作人员又给她解释了一遍:“大姐,你这笔钱并不是存的定期存款,而是购买了理财保险,所以,没法给你转存。”
赵大姐一听这话,眼前瞬间黑了,双腿发软,差点倒在地上。
她不敢相信,自己当时来银行,明明说是要存钱,怎么就变成了保险,而且,她连保险是个啥都不懂,怎么会犯这种错误。
所以,赵大姐觉得,当时肯定是业务员忽悠了她,看她没文化,什么都不懂,就私自给自己办成了保险。
赵大姐欲哭无泪,她赶紧告诉柜员,自己不要保险,要存定期,让柜员给她把钱取出来。
但工作人员接下来的话更似晴天霹雳。
柜员表示,这笔钱取不出来,这种保险每年都要续存,一共要存够50万,才能取,要是不续交,那交了的钱也就打水漂了。
赵大姐这下彻底撑不住了,50万,她活了大半辈子见都没见过那么多钱,她后半辈子,不吃不喝也挣不下那么多钱,让她到哪去弄50万。
一想到自己辛辛苦苦攒了几年的钱瞬间没了,赵大姐瘫坐在地上嚎啕大哭,赵大姐要求银行给她一个说法。
银行负责人竟表示,赵大妈所说的情况并不属实,因为不管办理理财还是购买保险,都需要走一些列流程,必须要本人同意,本人签字才能进行。
当时肯定是给顾客说清楚的,在她的同意下才买的保险,要不然业务不可能办理成功,不存在欺骗和忽悠一说。
面对银行工作人员的解释,赵大姐根本不认可,自己一个农民,挣得都是辛苦钱,她只知道有钱存银行,赚点利息,根本不懂什么保险、理财。
而且,她当时存钱时,接待她的就是他们银行的人,她什么都不懂,只是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在操作。
钱是在银行出的问题,银行必须负责。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赵大姐信任银行,把钱存进银行,银行就有义务保障赵大姐的存款安全。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赵大姐不懂定期存款和理财的区别,她只知道把钱放在银行比较安全。
银行柜员当初指导赵大姐操作,这才把定期存款变成了理财,所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误导有一定的过错,应该为此承担过错责任。
银行经常有人故意误导储户,总喜欢让储户把定期存成理财,这都是银行工作人员在利益驱使下导致的。
2、银行表示,这些都是本人同意,本人签字才能办理的,所以,责任在赵大姐。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从银行角度而言,赵大姐自己操作购买的理财,而且那些回单上都有赵大姐的亲笔签名,这都是赵大姐的真实意思表示。
从民事行为角度而言,赵大姐签字确实要负相应的责任,签字就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银行并不任务他们有责任,想让赵大姐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3、发生这样的事,双方都有一定过错。
银行和赵大姐各执一词,如果走法律程序,只怕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损失。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赵大姐如果可以证明当初是因为重大误解购买保险,那才可以撤销这份保险,要求银行全额返还本金,但这样的举证责任非常困难。
好在,当时银行办理业务的客户很多,银行也怕事情闹大,最终将赵大姐的业务进行了处理,赵大姐的辛苦钱这才失而复得。
赵大姐是幸运的,及时挽回了损失。这也提醒我们,在银行办理业务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不要因为一时的大意,随便签字,最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看图。。。工商银行
事实很明白,但是就是说不清楚!这到底是怎么了?
现在银行在储户不懂的情况下忽悠我客户,我也是被忽悠过。但我只管存定期,其他的什么都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