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啼笑皆非!”四川成都,一男子买了一辆新车,并按照程序到车管所上牌照,却不料,因

陈士杰聊社会 2024-07-01 15:18:31

“啼笑皆非!”四川成都,一男子买了一辆新车,并按照程序到车管所上牌照,却不料,因为犹豫,男子错过了规定时间,导致系统自动给男子分了一个“914”的号码,男子认为这寓意着“就要死”,所以他要求重新选,可遭到车管所的拒绝,为此,男子选择和车管所对簿公堂。 (案例来源:成都市青羊区法院) 吕浩居住于成都,他自幼便与车结下了不解之缘,仿佛那四轮的钢铁之躯,就是他灵魂的归宿。 每当生日的烛光摇曳,他的心中总是渴望得到与车有关的礼物,这使得他的家中充满了各式各样的汽车模型,墙上更是挂满了汽车的海报,宛如一个微型的汽车博物馆。 高考结束后的第二天,吕浩迫不及待地踏入了驾校的大门。 他对于汽车的热爱,使得他仅仅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便顺利地取得了驾照。 有了这纸证书,他仿佛拥有了一把打开梦想之门的钥匙,对于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车,他充满了无尽的期待。 然而,生活的现实却像一道高墙,将他的梦想挡在了门外。 父母担心他年纪尚轻,开车不安全,而且认为他才刚刚步入大学,买车并不实用,于是坚决地拒绝了他的请求。 但吕浩并未因此而放弃,他坚信自己的梦想终会实现,在大学期间,他多次向父母提及此事,但每次都遭到了拒绝。 为了让他安心学习,父母承诺等他毕业后,会赞助他一辆车。 岁月如梭,四年的大学生活转瞬即逝,吕浩在求职的道路上历经坎坷,最终不得不在郊区找到了一份工作。 公司离家虽不远,但每天通勤的艰辛让他更加渴望拥有一辆车。 幸运的是,父母没有忘记他们的承诺,他们全款为吕浩购买了一辆代步车。 虽然车的价格不高,但对于吕浩来说,这已经是他心中的宝贝。 新车到手后,吕浩的首要任务便是给它上牌照。 他特意向公司请了假,带着激动的心情直奔车管所。 在他的心中,车牌不仅仅是一串数字的组合,更是他与爱车之间情感的纽带。 他早已想好了,要选一个豹子号,如果没有豹子号,那就选自己的生日作为车牌号。 如果实在没有这些选择,那也要选一个尾号是6或8的吉利号。 车管所内人头攒动,吕浩排了一个多小时的队才轮到他。 当他坐在电脑前准备选号时,他的心中充满了紧张和期待。 大屏幕上很快弹出了50个号码供他选择,但他在浏览的过程中却并未发现豹子号或与自己生日相符的号码。 此时的他已经有些心急了,但他仍然坚持要选一个自己看着顺眼的号码。 然而,就在他第三次浏览号码的过程中,时间却已经悄然流逝。 当他意识到时间即将结束时,他急忙想要做出选择,但此时已经来不及了。 系统时间一到便自动为他随机分配了一个号码——尾号为“914”的牌号。 当他看到这个号码时,他的心中瞬间充满了愤怒和失望。 “914”,在谐音中不正是“就要死”的意思吗?这对于他来说简直是一种诅咒。 他无法接受这样一个不吉利的号码成为他爱车的标志,他试图向工作人员解释自己的不满并要求重新选号但遭到了拒绝,这让他感到无比的气愤和无奈。 吕浩心中的怒火如同熊熊燃烧的火焰般无法平息,他觉得自己被车管所的不合理规定所束缚了自主选择权。 于是,他决定与车管所对簿公堂要求撤销这个“914”号牌并重新选择。 那么,此事从法律层面应该如何认定? 1、涉嫌不公平的行为可以撤销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吕浩的情况并不直接对应上述条文中的任何一项。但从法理上讲,如果车管所的选号系统或选号流程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吕浩的请求可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然而,在本案中,车管所的选号流程(包括3分钟时间限制)是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来判断。 2、侵犯权益可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吕浩认为车管所的行政行为(即随机分配车牌号码)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即选择吉利车牌的权利),因此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吕浩将车管所告上法庭的法律依据。 3、民事行为应遵循自愿原则 根据《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吕浩在选择车牌号码时,应当享有自愿选择的权利。如果车管所的选号系统或流程限制了吕浩的选择权,这可能构成对吕浩自主选择权的侵犯。然而,这一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以及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侵害”,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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