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一男子意外得知自己养了5岁的女儿,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后,起诉离婚并索赔

香橙国际说 2024-06-23 10:43:38

陕西渭南,一男子意外得知自己养了5岁的女儿,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后,起诉离婚并索赔15万。得知孩子的亲生父亲瘫痪在床、无力抚养孩子后,男子一时心软,不要赔偿,但坚持要求离婚。

吴先生与妻子孙女士结婚后,育有一个5岁的女儿。女儿在体检化验时,吴先生意外得知女儿的血型与自己的不一致,而且还患有先天性遗传疾病。

此时,吴先生察觉不对,这不科学!因为自己与妻子家族的人当中都没有这种遗传疾病。吴先生为了证明自己的猜想,决定带女儿去做亲子鉴定。

拿到亲子鉴定报告那一刻,吴先生人都懵圈了。原来自己与抚养5年的女儿并没有血缘关系,也就是说,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

随后吴先生毫不犹豫地将妻子孙女士告上法庭,主张离婚并索赔15万元。其中10万元是这5年来的抚养费、5万是精神损失费。

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吴先生被法院告知,孙女士已被娘家人“扫地出门”,更重要的是,5岁孩子的亲生父亲瘫痪在床,根本无力抚养孩子。

也就是说,吴先生将妻子赶走后,娘家人也对其行为感到愤怒,并也不让其回娘家,而孩子的生父又瘫痪在床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因此未来的日子,孙女士只能独自一人抚养孩子。

吴先生从法院工作人员口中得知情况后,念及与孩子5年的感情及与孙某的夫妻情分,决定放弃赔偿,但坚决要求离婚。

1、事发后,有网友表示,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连娘家都看不下去了,孙女士不值得同情,但最无辜的是孩子,她也是受害者之一。

也有网友表示,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孙女士作为母亲,不可能事前不知道孩子到底是谁的。但其却仍然为之,因此该网友认为吴先生不应该放弃赔偿,但可以慢慢还、分期还。总而言之,成年人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笔者认可“可以不着急还,但一定要还”这个观点,但是,既然是吴先生主动选择放弃的,就应当予以尊重。

2、下面和大家分析一下本案的法律问题:

首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所谓有重大过错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婚内出轨、做出严重伤害家庭或夫妻感情关系等情形。

也就是说,由于孙女士婚内出轨属于背叛婚姻的行为,因此无过错方吴先生有权主张过错方孙女士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

对于精神损失费赔偿,目前法律规定没有具体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必须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及对被侵权人实际生活等造成的具体影响来综合判断。

换而言之,吴先生要求孙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是合理,且是于法有据的,但最终能赔偿多少,要法院来判定。

其次,《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具体而言,有血缘关系的父母负有法定抚养孩子的义务,且这个义务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而改变。

也就是说,只要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就有义务抚养,即便两人离婚也不会改变。换而言之,由于吴先生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其没有抚养义务,因此其在不知情情况下所支付的抚养费,有权主张索赔。

最后,《民法典》第1079条同时还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进行调解或者直接起诉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孙女士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下孩子,已经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且已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准予两人离婚。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成年人是要为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后果的,因此奉劝大家做什么事都要三思而行,切勿做出一些荒唐行为,否则后果只能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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