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男子与妻子因感情不和闹上法庭要求离婚,男子不仅要求获得两个女儿的抚养

白羊登义文 2024-06-22 12:09:28

陕西西安,一男子与妻子因感情不和闹上法庭要求离婚,男子不仅要求获得两个女儿的抚养权,还要分割岳父母全款出资购买并赠送给妻子的房子。妻子同意离婚,但拒不同意把两个女儿的抚养权都给男子,也不同意分割房子。法院这样判!

··:河南商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男子张某和妻子李某是通过网恋认识的,经过3年的爱情长跑,二人终于在`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二人先后孕育了两个女儿。

可是这本来幸福的四口之家,却在张某和李某结婚的第11个年头彻底散了,主要的原因不是有小三或出轨了,而是生活琐事导致争吵不断,感情也就淡了。

后来二人经过一番商讨,决定和平离婚,可是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和财产分割问题上出现了纠纷。

张某认为两个女儿都跟他姓的,所以应当都归他抚养,同时李某父母当初全款买了套房子,说赠与李某的,且登记在了李某名下,所以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对于张某的这个要求,李某自然不会答应,女儿有两个,至少一人一个,房子是父母赠与自己的,与张某无关。

就因为这个,张某与李某始终无法协议离婚,最终张某将李某给告上,将决定权交给了法庭。

在法庭上,张某控诉李某做为一个母亲并不合格,不仅性格强势,而且总是很忙,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两个女儿。

对于涉案房产,张某的态度依旧不变,这套房子是婚后岳父母赠送的,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在于: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问题。

一、关于离婚的问题。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由于张某和李某均同意离婚,且法院调查发现,二人已经分居,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准予了二人离婚的请求。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院调查发现,张某和李某的两个女儿都已经年满两周岁了,但是李某的家庭条件相对于张某要好一些,张某养两个女儿负担比较重。

因此,法院认为两个女儿应当由张某和李某一人抚养一个。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婚后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本案中,案涉房产是由李某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李某的名下,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离婚,两个女儿分别由张某和李某抚养,驳回张某的分割房产诉请。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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