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一男子与妻子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儿子归妻子抚养,抚养费由妻子承担。可两

楚兰七问 2024-06-21 09:27:36

浙江金华,一男子与妻子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儿子归妻子抚养,抚养费由妻子承担。可两人离婚后,前妻却让10岁的儿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父亲,主张父亲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代儿子领取的17万元拆迁款,还给儿子。一审败诉后,儿子提出上诉。

·案例·:浙江金华中院·

龚先生与妻子金女士结婚后育有一个儿子。儿子两岁和9岁时,龚先生代儿子在村里分别领取了10万、7万元拆迁款,合计17万元。儿子10岁时,金女士因夫妻感情破裂主动提出与龚先生协议离婚。

随后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归金女士抚养,抚养费由金女士一方自行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个基础上划分。

可两人离婚后几个月,金女士又后悔了。于是让10岁的儿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父亲龚先生将其名下应当获得的17万元拆迁款,予以归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的不当利益。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因给付人的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基于给付人给付行为以外事由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儿子一方主张本案是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即儿子认为,这17万元拆迁款虽然不是自己主动给龚先生的,但由于父亲龚先生已经与母亲离婚,其归母亲抚养,因此龚先生仍然占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应当归还。

可对于儿子的说法,龚先生却有不同的说法。随后龚先生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称,其抚养了儿子9年,这17万元已经全部用于孩子的学费以及家庭日常开支,且实际支出远远不止这些,因此龚先生认为自己根本没有不当得利。

那么儿子的主张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么?

首先,儿子两岁、九岁时属于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龚先生代为领取其名下拆迁款,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20条同时还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应当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处分。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具体到本案中,龚先生主张其抚养儿子9年,且能够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即龚先生是儿子的监护人,其处分儿子名下的财产,并没有侵害儿子的合法权益。

最后,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具体而言,无论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龚先生都是儿子的监护人,其在不侵害儿子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有权合理监督管理子女的财产。

也就是说,由于龚先生代儿子领取和处分其可分得的拆迁款都是有法院依据的,因此儿子主张龚先生对子女财产的占有不构成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儿子的全部诉求。但一审宣判后,儿子还是不服,于是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也支持一审观点,故也驳回儿子的全部诉求。

儿子才10岁,名义上说是儿子起诉父亲,实际上就是前妻起诉前夫。至于她为什么要让10岁的儿子两度告上法庭。

有网友认为,是妻子离婚后觉得自己独自承担抚养费,吃亏了;但也有网友认为,妻子同意以这种条件离婚,肯定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多分了;但也有网友认为,无论如何妻子都不能拿儿子当枪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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