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九旬老人卧病在床,一直由女儿照顾左右,不料分配财产时,老人却将名下房产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6-21 11:29:32

山东日照,九旬老人卧病在床,一直由女儿照顾左右,不料分配财产时,老人却将名下房产全留给了儿子。女儿不服,怒将母亲和弟弟告上法院,请求按份继承房屋。

(来源: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张老太今年94岁,老伴叫隋大爷,隋大爷在10年前因病去世,二人一生共生了6个女儿和一个小儿子。

据张老太的二女儿隋洋(化名)透露,父母思想较为传统,一直想要个儿子,所以在接连生了她们姐妹6人后,终于生下了弟弟隋强(化名)。

养儿防老,本想靠着生儿子养育二老,可惜弟弟不学无术,根本不赡养老人,尤其是自从父亲去世后,弟弟不仅不给母亲生活费,还一直霸占着母亲的养老金。

无奈之下,她只能从东北回来住娘家,悉心照顾母亲。

可自己的这一举止非但没有得到弟弟的支持,反而成了姐弟俩矛盾的导火索。

隋阳称,当弟弟得知村里要拆迁时,害怕她跟着要分遗产,因此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他是儿子他传宗接代”为由,不顾及年迈的老母亲和姐姐,三番五次来闹,欲赶走她搬离居所,不让其居住。

为此,她受到很大骚扰与惊吓,长期处于担惊受怕之中,后被诊断为冠心病,甚至多次住院治疗。

本想着自己是个女儿,继不继承遗产都无所谓,可弟弟的态度让隋阳怎么都想争一争。

为此,隋阳将母亲和弟弟共同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财产,理由如下:

1、自父亲去世后,她尽心尽力亲自照顾母亲,已尽到赡养义务。

2、父母居住的这套房子在当年盖房时,大部分资金都是她出资的。

然而,话到弟弟嘴里,又是一个样。隋强称母亲居住的这套房子根本不是什么遗产,而是在父亲去世时,就与同家的叔叔们商量过,要和他分家,因此这套房子实际上是分家时父亲给自己的。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隋强向法院递交了一份 分家协议一份,内容为:“分家协议因之子隋强已成家立业,为各自生活方便,需分家居住,具体事宜如下:

一、现居住的四间房屋归之子隋强所有;

二、现有所欠外债3000元由之子负责偿还。

三、新承包的土地归之子所有,由之子负责父母的口粮、食油。

但隋阳认为,这份分家协议是假的,因为上面仅有村里人的签字,但并没有父亲的签名。

庭审时,法官走访看望了母亲张老太,发现老太太年事已高,精神状态不佳,关于把儿女告上法庭的事,弄不明白是怎么回事。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事呢?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综合当事人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产是否已经通过分家的形式分给了隋强。

众所周知,分家是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习俗,通常情况下为父母在世时,在兄弟之间就房产进行分配,其他没有分得房产的外嫁女儿一般没有参与分配及处分的资格。

因分家一般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分家协议属于正常现象,分家时一般由分家人在场,找个有威信的人员简单主持下就完成了,故涉案分家协议虽系隋大爷去世后后补的,并不能因此直接否认存在分家的可能。

首先,按照当地乡村风俗看,通常情况下,男方结婚要准备婚房一套,但隋强在该村并无房产,而是居住在隋大爷生前盖好的老年房,村主任张某亦陈述,因为隋大爷与隋强分家了,村里才给批的临时房产证明,让隋大爷另盖了两间房即养老房。

所以,存在分家时将涉案房屋分给隋强的可能性较大。

其次,隋大爷的堂弟、大女婿、村主任出庭作证,三人一致认可隋大爷生前已进行了分家,均陈述涉诉宅院归隋强所有,法院院认为证人证言具有高度可信性,理由如下:

第一,三位证人与双方均无矛盾,且无作伪证之必要;

第二,隋大爷的口头分家与农村分家风俗并不冲突,三位证人的证言能够证实分家事实的存在,且与涉案房产所在土地更名的事实能够印证。

故法院可以认定隋大爷生前已就涉诉房屋进行了处分。

综上所述,在案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同时结合法院调查的事实,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能够证实隋强所主张的分家事实。

也就是说,诉争房屋在隋大爷去世前已经通过分家的方式由隋强取得所有权,不属于隋大爷的遗产,也就没有继承一说。

最终,法院驳回了隋阳的全部诉讼请求。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0 阅读: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