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宁夏银川,一男子与两个朋友到餐厅家庭聚会时喝了点酒,没有看账单,就直接支付

白羊登义文 2024-06-21 08:55:46

初三,宁夏银川,一男子与两个朋友到餐厅家庭聚会时喝了点酒,没有看账单,就直接支付了1385元。可次日仔细看了账单后才发现,价值117元的海鲜被收了36元的佐料费,更离谱的是价值66元的花蛤却被收39.6元姜葱的佐料费。可事后男子去找餐厅讨要说法时,收银员却说这样收费没有问题。

·24日,李先生与两个朋友相约各自带着自己的家人到一家餐厅聚会。来到餐厅后,李先生点了炖土鸡、羊肉、羊肉及几个海鲜供大家品尝。

用餐结束后,李先生因用餐时喝了酒及忙着送客人,所以没看账单就直接付款1385元,然后就离开了餐厅。次日李先生仔细查看账单却发现,一份价值117元的海鲜,居然被收了3份价值12元的佐料费。

也就是说,海鲜上的姜葱佐料,餐厅是要另外收费的,一份收12元。而117元的海鲜就要收3份,即佐料费就收了36元,占海鲜价格的30%。

更让李先生气愤的是,一份价值66元的花蛤却被收39.6元姜葱的佐料费,佐料费直接就占了花蛤总价的60%。可事后李先生去找餐厅讨要说法时,收银员却辩解称,我们都是这样收费的,没有任何问题。

1、众所周知,我们外出吃饭时,无论是点海鲜还是点其他食物,菜品的价格就已经包含了油盐酱醋等调味品的费用。不可能将菜品和佐料等分开收费。

要是按这家餐厅的逻辑,那一个小炒肉就要将辣椒、猪肉、油、盐、酱油等所有用到的东西分开计算收费了,这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

2、那么从法律上讲,餐厅的做法,合理么?

首先,餐厅强词夺理是没有用的,因为其行为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对其所接受的服务和购买的商品有知情权,商家有如实告知义务。

李先生到餐厅消费,属于消费者身份,没有异议。也就是说,餐厅有义务将其收费方式和菜品的定价如实告知李先生,事后再来说,就已经侵害了消费者李先生的知情权。

其次,餐厅有明码标价的义务,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2条明确指出,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将商家明码标价的义务解释得非常清楚,任何商家都有义务严格执行,否则就会被行政处罚。

《价格法》第42条同时还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且必须退还多收消费者的费用。

最后,如果商家为了非法牟利,巧立名目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作出购买行为,那就另当别论了!这种情形就是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故意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即如果商家的欺诈事实成立,那就要退回1385元餐费并赔偿4155元给李先生。

3、有网友表示,·期间,餐厅收费要比平时贵,是合情合理的,毕竟服务员工资都是三倍以上的。

但有网友却反驳称,可以升价但要明码标价说清楚,不要耍小聪明,通过以收佐料费的方式收。这样就是属于欺诈。对此,您怎么看?

0 阅读:1524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