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危险了!”江西南昌,网传一公职人员不仅长期不支付停车费,还开车顶人行驶了三公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6-19 17:42:31

“太危险了!”江西南昌,网传一公职人员不仅长期不支付停车费,还开车顶人行驶了三公里。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回应称,事发在几天前,正处理之中。

(来源:纵缆新闻)

据了解,这位公职人员名叫吴某,疑似为某市局工作人员,当时车上还搭载着吴某的妻子。

事发当天,吴某驾驶一辆白色SUV欲离开时,因停车费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工作人员认为,吴某应当支付相应的停车费,但吴某却不同意。

双方争执无果后,吴某强行驾车离开。

两名工作人员站在车前方阻止。可谁曾想,吴某却在明知车前方有两个人的情况下,仍强行驾车离开。

当时车上有两名工作人员,吴某妻子随即摇下车窗说了几句脏话。车辆在行驶的过程中,一人下车了。

另一名工作人员则一直在车前盖处,被车辆顶着继续往前行驶。路过三名热心车主曾先后上前劝阻。

可吴某却不以为然,并在车前顶着工作人员的情况下,继续行驶了差不多三公里。

工作人员回应称,他们是物业人员,吴某不仅长期停车不缴费,还强行闯卡。

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回应称,事情发生在前几天,具体案情还不方便透露,正在调查处理。

1、有网友认为,吴某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其应当知道停车要缴费的,其长期不缴肯定是有原因的,不能只听物业的一面之词,要看收费是否合理。

但也有网友认为,既然吴某是公职人员,其应当还知道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后,应当要报警处理,否则,就要为自己的冲动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吃饭给钱、停车缴费,这是生活常识,也是合同义务,谁也不能例外。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简而言之,物业公司为吴某提供了停车服务,吴某停车期间又没有发生车辆损坏等,那就代表物业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吴某一方就有支付停车费的义务。

注意!物业是否有违约行为或者其收费是否合理,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吴某确实可以提出异议。

其次,虽然吴某可以提出异议,但是,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理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开车顶着人在道路上行驶,一来会致使他人身体受到损害,二来会扰乱交通秩序。因此,不论吴某与物业之间的纠纷是否占理,其行为都构成违法,只是怎么定性,要视造成后果来综合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吴某的行为造成物业工作人员身体损伤的后果,可以故意伤害定性处罚,但如果认为侵害更多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即工作人员身体损伤未迖到轻微伤以上的,是寻衅滋事。

最后,正如网友所说,吴某作为公职人员,其应当对遵纪守法要起到带头的作用,而且,不论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都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只要公安机关认定吴某存在违法事实,用人单位也会对其作出与其违法行为情节和所造成后果相适应的处分决定。

那么大家认为,吴某最终会受到什么处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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