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民企老板酒后回家时,因一辆警车停在了其停车位上,与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

鸿史观 2024-06-19 11:06:28

山东临沂,一民企老板酒后回家时,因一辆警车停在了其停车位上,与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发生了冲突。事后该老板往交警身上泼水及殴打交警。事后老板赔偿143万元获得谅解。但一年后仍被检察院以妨碍公务罪为由起诉。事后老板主张被打交警归还其143万元获支持。

男子武某是当地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板,事发当晚,其酒后由司机送回家时,因一辆警车停放在其停车位上与正在查处套牌车的交警王某发生争执。

过程中,武某先行辱骂上身穿警服、下身穿便服的王某,事后便准备离开,王某见状叫同事拿辣椒水。可不曾想,话音刚落,武某便将手上的水泼向王某。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武某打了王某一巴掌并言语威胁王某。事后离开现场。

公安民警介入调查后,王某身体所受损伤被鉴定为轻微伤,并证实王某当时是接到任务到该车库查处套牌车的,且武某的车辆涉嫌曾使用过套牌。

事后武某自称次日才得知王某是交警,且也是次日才得知王某当时是在查处套牌车的。在得知王某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后,武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143万元经济损失后获得谅解,王某承诺不再追究武某等4人的法律责任。

可不曾想,武某一年后却因妨碍公务罪被检察院起诉。得知自己赔偿143万还要被刑事处罚后,武某以王某8年前同一受伤部位·左前膝交叉韧带·有过断裂的手术史致使其基于重大误解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王某需将143万元返还。

1、那么武某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处于错误认知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具体到本案中,武某当时所知道的是,王某的左前膝交叉韧带断裂,伤情很严重,但其根本不知道王某实际上8年前有过这个部位的手术史,即是属于旧患复发,实际上王某所受损伤仅为轻微伤。

因此王某主张其当时误以为王某到北京接受手术,受伤严重,即处于错误认知时的重大误解,故主张撤销双方的和解协议书,并要求王某归还143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武某的主张,判定王某有义务将143万元还给武某。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目前,双方均提出上诉。

2、为什么武某与王某和解还会被起诉?

刑法第277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碍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注意!此罪是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即此罪侵害更多的是司法制度、公共利益,不完全是个人身体健康权。通俗地说,刑事犯罪已经触犯刑法,是属于公诉案件。

也就是说,构成妨碍公务罪,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只能作为一种悔罪表现,从轻处罚,并不能免除刑事处罚。这就是检察院起诉武某等人的原因所在了。

3、武某以王某没有出示证件为由,声称自己不知道王某是警察,也不知道其在执行公务的辩解,能够成立么?

粗看之下,武某的辩解貌似挺有道理的。但实际上本案是刑事诉讼,并非行政诉讼。

意思就是说,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执法人员不规范为由,提出质疑并请求法院判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撤销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警察法明确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也就是说,警察执法过程中,正规着装的可以不出示警察证,但对方要求出示时,应当出示。便衣警察执法时必须出示警察证。群众对警察存疑置的,可拨打110进行求证。

具体到本案中,当时在场有几个人是穿着警服的,且王某上身也是穿着警服、摆在武某面前还是辆警车。大家认为法官会采信武某是不知道么?而且,武某上来就辱骂王某,事后就想离开。

综上,笔者认为,武某的辩解是很难获得法院支持的。即武某的妨碍公务罪大概率是跑不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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