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晚,河北石家庄,一名骑着电动车的女子与卖汽球的男子发生冲突后,假意骑电动车

故人军情观 2024-06-19 11:08:53

16日晚,河北石家庄,一名骑着电动车的女子与卖汽球的男子发生冲突后,假意骑电动车离开,随后该女子又突然掉头行驶,并加速向手里拿着一串汽球的男子撞去。所幸的是,男子并没有正面撞到。

现场视频显示,一名身穿红色外套、骑着电动车的女子与手里拿着一串汽球在路边售卖的男子发生口角时,女子手指着男子说道“要是十五年前,你就知道错了!”

事后女子驾着电动车离开,可不曾想,该女子刚没走多远就立即掉头,并加速向男子撞去。男子见对方是冲自己来的,立马后退并及时躲避,但其并没有松手,还死死抓住手上的汽球。

随后女子连人带车倒在地上。据现场目击者称,该女子说了一些威胁男子的话。事后女子自行从地上爬起。

1、事发后网友们议论纷纷:“这女子十五年前是个混社会的大姐吧,真狠!”、“男子算是正当防卫,这女子受伤应该自己负责”、“太冲动了,这要是汽车,男子就悬了!”

在日常生活中,群众之间发生点矛盾是很常见的事。只要对方不过分,大家可以协商解决,实在解决不了可以报警解决。民事纠纷还可诉至法院解决。

总而言之,冲动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即便你有理也不会免予处罚,最多只能从轻处罚。

2、那么女子的行为,法律如何评价?

首先,女子对男子说出威胁言语,不论是真是假,其行为已经让男子产生恐惧心理,应当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有网友表示,难道说气话、吹下牛都不行么?从法律上,自己吹牛不影响别人,不去骗钱、不去威胁别人,是人品问题。反之,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其次,女子骑电动车加速撞人,通过视频可以判断其主观目的只是针对卖汽球的男子一人,不涉及到其他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因此只评价为故意伤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由于男子身体所受损伤并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程度,因此女子骑车撞人的行为,只是治安处罚。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同时还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换而言之,由于女子威胁他人在先,骑车撞人在后,同时有两种违法行为,均需治安处罚,因此其将面临最高可处20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3、那么女子受伤,男子需要承担责任么?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受损害一方是故意或者也有过错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对方的责任。

也就是说,要求男子承担责任,必须证明其一方存过错行为。现场视频清楚显示是女子骑车撞人在先的,因此女子所受到的损伤,只能自行承担责任。

最后,不论女子十五年前是不是大姐,任何事情都要依法解决。沖动和暴力都不是解決问题的办法,且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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