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女子刚准备打开房门外出时,突然发现门缝处有一个针头,女子顿时被吓得毛骨悚然

橙皮卷 2024-06-19 09:13:18

广西一女子刚准备打开房门外出时,突然发现门缝处有一个针头,女子顿时被吓得毛骨悚然,紧接着,针头处喷出一些不明液体。待针头收回去后,女子才反应过来,随后女子立即查监控。

女子查了监控后才发现是一名大妈所为,更可怕的是这位大妈不仅仅是往女子家里喷不明液体,而是整栋楼挨家挨户这样做。

女子称,自己和对面邻居平时很少回来住,之前都没注意,但监控证实这位大妈已经不是第一次做了。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是·22日上午8时14分,一名身穿粉红色上衣、白色裤子的大妈手里拿着一支装有不明液体的针筒,蹑手蹑脚地来到女子家所住楼层后,先后往女子及其对面邻居家大门处注射不明液体。得手后大妈迅速离开。

女子报警后,证实这些不明液体是胶水。起初这位大妈还不承认,但监控摆在那,最终大妈不得不承认,但至于大妈为什么要这样做,女子称自己也没搞清楚。

1、有网友表示,刚开始还以为大妈是因楼上平时太吵,才用这种方式来报复的。但知道女子说平时很少回来住、大妈挨家挨户喷,那就可以排除这个可能性了!

还有网友表示,如果大妈喷的是胶水,那么估计她是想往大房门的锁上喷,目的是想造成邻居开不了门的后果。但大妈为什么要做,大家也搞不懂!

笔者认为,不管大妈为什么要这样做,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其应当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2、那么大妈的行为,该怎么定性呢?

有网友认为,房门是业主的私人财产,任何人不得毁坏,否则就是故意毁坏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便没有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后果,也应当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故意毁坏他人公私财物,主观上是在于故意。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因双方有纠纷后而实施的报复行为,即有目的、有针对性故意为之的情形。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目无法纪、无事生非,随意毁坏他人公私财物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大妈是没有针对性的,而是整栋楼挨家挨户上门去喷,即其主观上是无事生非、随意毁坏他人公私财物的,因此其行为不属于故意毁坏他人公私财物,而是应当认定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不论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还是寻衅滋事,大妈的行为已经对包括女子在内的业主,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其不仅要被治安处罚,同时还要赔偿各位业主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后,奉劝某些人不论出于什么目的,千万要谨记“勿以恶小而为之”这句老话,否则法律定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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