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在餐厅吃面,可当其快要吃完的时候,突然端起桌面上的面碗,扣到旁边

鸿史观 2024-06-18 10:24:04

广东广州,一男子在餐厅吃面,可当其快要吃完的时候,突然端起桌面上的面碗,扣到旁边正在用餐女子的头上,事后该男子迅速夺门而出。餐厅服务员及在场用餐在内的其他客人,都被男子的行为,吓得一脸蒙圈,可女子本人却没有感到意外,人都没有站起来,更没有去追该男子。

现场视频显示,当时在餐厅内用餐的客人挺多的。当时一名身穿格子衬衫的男子,一个人坐着吃面,其旁边桌子坐着一位长发女子,在与朋友面前面坐着用餐、聊天。

男子将碗里的面吃得差不多后,先是用纸巾擦了一下嘴巴,随后便用双手端起桌子上的碗,往旁边女子的头上扣去。事后该男子迅速逃离现场。

在场服务员、客人都被男子的举动,吓得一脸懵圈。与女子一起用餐的朋友,立马站起来挑出纸巾帮女子擦干净,并将其头发上的面扔掉。可女子本人好像一点也不感到意外,反而一直坐在椅子上。

事后老板当场就报警求助,至于女子为什么没太大的反应,老板说两人是认识的。

1、有网友表示,如果两人是认识的,那女子没有太大的反应,就说得通了。因为女子深知对方是什么人,做出这样的行为,她一点也没有感到很意外。

还有网友猜测,应该是女子说了男子什么坏话被他听到了、要么就是男子求爱不成,心生怨恨而为之的等等。

笔者认为,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其这样做的理由,否则就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而且女子认识他,他能跑到哪里去?只要报警了,很快就到案。

2、那么男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有网友表示,虽然碗里面的汤面是男子吃剩下的,不至于女子被烫伤,但仍可以认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属于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但尚未造成他人致轻伤后果的违法行为。此行为侵害的是当事人的身体健康权。

注意!事发地点是在餐厅内,当时女子及其他客人都在餐厅内正常用餐。也就是说,男子的行为不仅仅是侵犯了女子个人的身体健康权,同时还扰乱了餐厅正常经营的社会秩序。即寻衅滋事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换而言之,由于男子的行为,侵害更多的是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故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3、那么餐厅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么?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餐厅、酒楼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是第3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具体而言,餐厅属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但这个义务并不是无限的,如果经营者发现后第一时间通过报警等方式,予以帮助,也可以视为履行了义务。总而言之,餐厅不能坐视不管。

最后,不论男子出于什么原因这样做。既然已经报警,那么警方找到他,只是时间问题。因此,男子现在唯一正确的选择是,主动投案并向女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只有这样才能从轻或者免予处罚,否则拘留所离他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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