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男子经媒婆介绍认识一名年轻貌美的女友,可待两人谈婚论嫁时,男子才得知

香橙国际说 2024-06-17 10:14:15

山东青岛,一男子经媒婆介绍认识一名年轻貌美的女友,可待两人谈婚论嫁时,男子才得知女友虽未结过婚,但生过孩子,事后还与男子的好友确定恋爱关系。男子一气之下,要求媒婆将20000元介绍费还给自己,被拒绝后,男子以被欺诈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媒婆退回媒婆费,且必须要支付60000元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许先生从外地务工回家·时,因长期被家长催婚,于是同意让隔壁村的姜女士为其介绍对象。双方约定,只有男女双方都满意的情况下,许先生才支付介绍费20000元;如都不满意就只支付1000元。

许先生经姜女士介绍认识从广东务工回家·的胡女士后,两人都比较满意,一起约会几次后,许先生给媒婆姜女士支付了20000元介绍费。

可当许先生陪同胡女士去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曾与前男友生过小孩时,许先生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了,并开始疏远胡女士。

令许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其还在犹豫要不要与胡女士发展下去时,胡女士居然与许先生的好友确认了恋爱关系。

许先生一气之下找到媒婆姜女士,要求其将20000元媒婆费退回来,理由是姜女士隐瞒了事实,致使其误以为胡女士系未婚未孕的。可姜女士不同意,并以是许先生自己没有维护好感情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随后许先生遂以被欺诈为由,将姜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姜女士需退一赔三。即姜女士退回介绍费20000元,并支付其60000元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故意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可以主张经营者退一赔三。

许先生的意思就是说,姜女士长期为人介绍相亲,属于商家身份,而其支付费用向姜女士购买服务,就属于消费合同关系,而姜女士故意隐瞒事实,就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故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后果。

许先生同时认为,由于姜女士的行为,造成其被全村人笑话,使其受到遭受到严重精神损害,故姜女士还要为此承担责任,赔偿其10万元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第96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姜女士却不同意许先生的说法并反驳称:第一,其并非长期为人介绍对象,其有正当工作,并非商家;第二,其对于胡女士曾怀孕生子一事并不知情,没有欺骗的故意;第三,许先生主张受到严重精神损害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仔细听完双方的辩解后,给出了审理后的意见:

首先,根据姜女士一方提交的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一方并非许先生所述的商家身份,故依法认定双方为普通的合同纠纷,因此不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

其次,在姜女士一方主张其事前对胡女士怀孕生子一事是不知情的情况下,许先生应当要提交证据证明姜女士是知情的,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由于许先生不能拿出证据来反驳姜女士是知情的,那其就只能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即只能认定姜女士没有故意欺诈的故意。

再次,民法典第147条同时还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而言,由于许先生当时对胡女士的具体情况是处于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因此其可以主张解除与姜女士之前的合同关系。

意思就是说,如果许先生一早知道胡女士的实际情况,他就不会打满意选项,从而支付20000元介绍费给姜女士,因此两人的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最后,法院同时还认为,许先生一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精神遭受到了严重损害,故亦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判定双方解除合同关系,但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到姜女士在介绍过程中花费一定的时间及费用,对此期间所受的损失,故酌情判定姜女士需退回15000元介绍费给许先生,同时驳回许先生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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