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西城,一男子与妻子离婚时承诺会支付100万元抚育补偿款给妻子。可两人离婚后,男

鸿史观 2024-06-17 09:21:01

京西城,一男子与妻子离婚时承诺会支付100万元抚育补偿款给妻子。可两人离婚后,男子却一毛不拔。事后妻子将男子告上法庭,可妻子起诉过程中,却意外发现,男子在离婚前偷偷继承了前婆婆的一套房产。随后妻子改变诉讼策略。即妻子不仅要求男子支付其承诺的100万元,同时还要分男子继承得来的遗产。那么其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王女士与丈夫张先生恋爱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可婚后两人却因感情破裂导致长期处于分居状态,而女儿则一直是跟随着母亲王女士生活。

两人就这样分居十几年,双方都没有再婚娶。十几年后王女士认为,女儿已经长大,是时候与丈夫张先生有个了结了,于是与张先生协议离婚。

两人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于女儿十几年来都是由妻子王女士一方抚养,因此作为丈夫的张先生应当予以补偿。随后张先生主动承诺补偿王女士一方100万元的抚育补偿款。

可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张先生却把自己离婚协议书中的承诺,忘得一干二净。王女士多次讨要未果后,遂将张先生告上法庭。可让张先生做梦都没想到的是,前妻王女士在起诉过程中得知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了母亲的一套房产。

随后王女士立即增加了一个诉求,即其不仅要求张先生支付其100万元承诺过的抚育补偿款,同时还要划分张先生继承得来的遗产。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两人的离婚协议书以及两人离婚证等证据,拟证明这100万元是前夫张先生主动承诺给的,及张先生继承遗产时两人仍处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可张先生却不认可王女士的说法,并主张称,前妻王女士与其分居十几年,不仅没履行赡养母亲义务,就连来看一下母亲都没有,因此其认为王女士没有资格来分母亲的遗产,最多把100万元给她便是。

张先生的说法,听起来好像合情合理的,因为王女士十几年来确实没有看望过前婆婆,更谈不上赡养义务,而且两人分居十几年早已经是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了。

但从法律上讲,只要“名存”就够了。具体而言:

首先,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原则上按份共有,即一人一半。

注意!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仅包括夫妻双方的工资、经营收入,同时还包括继承得来的遗产。即不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只要是继承得来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不例外!

也就是说,不论张先生如何辩解都没有用,即便两人分居十几年,但从法律上讲,只要两人没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就仍然属于法律所认可的夫妻关系,故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得来的遗产,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王女士也不例外。

换而言之,王女士要求平分前夫张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得来的遗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法院支持王女士一方的诉求。

其次,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就受法律保护。

具体而言,张先生是成年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在自愿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就应当认定其自愿与前妻王女士所订立的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

最后,民法典第509条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也就是说,由于张先生与前妻王女士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张先生就有履行协议支付王女士100万元的义务。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王女士的全部诉求。即法院依法判定张先生需支付王女士共计218万元。

换而言之,张先生实际上总共获得了236万元遗产,因此需分给王女士一半118万元,加上其承诺的100万元抚育补偿款,故张先生总共需支付王女士218万,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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