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子发现丈夫出轨后,起诉离婚要求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在婆婆公司工作10年的工

红梅初来护 2024-06-18 09:52:37

天津一女子发现丈夫出轨后,起诉离婚要求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在婆婆公司工作10年的工资200万元及儿子的抚养权。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丈夫却在法庭上提交了一份声明书,声称夫妻俩的一套别墅是母亲出资购买,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女子只获得32万元装修费及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

方先生早年丧父,是家里独生子,由母亲张女士独自抚养长大。母亲张女士是家里公认的女强人,凭一己之力创立了两家每家产值过亿的公司。

正因为家境富裕,因此儿子方先生在读大学时,就出手阔绰,其在读大三时就送给女友刘女士一枚三克拉的钻石,并与其订婚。大学毕业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张女士的资助下举办了婚礼。

事后两人进入张女士的公司任职,刘女士任行政经理、方先生任市场部经理。两人参加工作后,张女士称都是一家人,工资就不单发了,没钱会直接给两人转,工作开支去财务处报销。

工作几年后刘女士因怀孕家中无人照顾,于是回到娘家养胎待产,刘女士产下一子后,丈夫方先生就很少到娘家看她们母女俩。因此刘女士的母亲担心女婿方先生会有外遇,于是让刘女士赶紧回家看住自己的丈夫,其为两人带孩子。

可谁曾想,刘女士回家不久后果然发现丈夫与KTV上班的一个女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且趁刘女士不在家时,两人在外面同居,且房子和车子都是方先生买的、方先生还曾多次给对方大额转账。

刘女士根本接受不了,于是与方先生发生争执。过程中,方先生打了刘女士一巴掌,说她身在福中不知福。随后刘女士果然提出离婚,并提出以下诉求:要求对方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房子、车子和现金转账共计468万元;划分登记在刘女士名下的一套别墅;儿子归刘女士抚养、方先生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在婆婆家公司工作10年共计200万元工资。

可方先生却声称我花的是我妈妈的钱,与你有什么关系。刘女士一气之下,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刘女士在法庭上出示了自己在婆婆家公司的工牌、考勤表、工作记录等证据,拟证明自己在公司工作了10年时间,按每年20万元计算,应当支付其200万元工资。

刘女士同时还出示了方先生出轨及转账记录、登记其名下一套价值400万元的别墅,拟证明方先生背叛婚姻,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及请求法院依法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可方先生却一口咬定说,这些钱都是母亲公司的钱,即公司给市场部开展业务用的钱,只有母亲张女士才可以提出主张,且方先生还出示了一张声明说,这套别墅是母亲全资购买的,刘女士只是代办并持有而已,声明上有张女士、刘女士及其的签名。

刘女士看到声明后立即反驳称,这张声明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婆婆以需办理公司业务为由,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名捺手印的。随后刘女士还出示了为这套别墅装修一共出资32万元的证据。

那么双方刘女士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首先,本案是离婚纠纷案,刘女士主张公司应当支付其10年200万工资的诉求,是属于劳务纠纷,因此法院不予审理并提醒刘女士可以另案起诉。

也就是说,如果刘女士认为公司应当给她发10年来的工资,应当另案起诉婆婆家的公司,把账算清楚。但这与本案无关,因此法院不予审理。

笔者认为,这里很复杂,毕竟婆婆公司每年也给刘女士支付过钱款维持生活,且还涉到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即拿到还要分。所以说无论给谁打工,都要坚持“亲父子明算账”的原则,以免发生纠纷时吃亏。

其次,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据此,法院依法判定准予离婚,并根据孩子抚养应当考虑利于孩子成长原则,故判定儿子归刘女士抚养,方先生每月抚养费用为3000元。

最后,民法典第921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具体而言,根据方先生出示的声明书可以证明刘女士名下的一套别墅为张女士出资购买的,即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产权应当认定为张女士所有,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不予划分,但双方认可的装修费用32万,张女士一方有义务予以返还。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刘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这张声明是其受到欺诈的情况下签名的,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方先生转给情人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没有办法支持其诉求。

综此,法院经审理后判定双方准予离婚、儿子归刘女士抚养、方先生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并返还装修费用32万给刘女士,至于刘女士的其他诉求,法院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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