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岸,一男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子,11年后两人离婚,两人离婚时约定儿子由男子

滨培看法 2024-06-12 10:59:18

重庆南岸,一男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子,11年后两人离婚,两人离婚时约定儿子由男子抚养并独自承担所有费用。可离婚6年后,男子才得知儿子非亲生的。后来因对儿子已经有了感情且儿子还在上大学,男子选择继续抚养。可儿子大学毕业后,立马就“凭空消失”了。男子一气之下,将前妻告上法庭。

王先生于1991年时与妻子林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林女士生下了儿子小王。之后一家三口过着平淡的生活。可2002年时两人却经常因教育孩子等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

离婚时双方共同约定,儿子小王由父亲王先生一方抚养,林女士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划分。可即便已经离婚,两人还是经常会因如何教育小王的问题,产生分歧并发生争执。

有次两人吵得非常厉害时,林女士脱口而出,说小王不是王先生的亲生儿子,王先生没有资格对小王的教育问题指手画脚。当时王先生以为对方说的是气话,所以没有放在心上。林女士也没再提及此事。

可离婚第6年时,林女士再次因教育儿子问题与王先生发生争执,又脱口而出,说儿子非王先生亲生的。这时王先生起了疑心,并带着小王去做亲子鉴定。

可谁曾想,原来林女士说的不是气话,鉴定结果显示,小王真的不是王先生亲生的。虽然王先生对林女士的欺骗非常愤怒,但其此时已抚养小王多年,有着深厚的感情,且小王还是大学生,根本没有能力养活自己,王先生思前想后决定继续抚养小王。

为了让小王能够健康成长,王先生没有再婚,并把最好的全部给了小王。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小王这个没良心的家伙,其在明知道王先生已身患尿毒症、肾移植术后肾功能衰竭等重病的情况下,在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后,就不辞而别,并与母亲一起换掉了所有联系方式,不让王先生找到她们。

王先生多次寻找未果后,将前妻林女士告上法庭,主张其必须返还小王的抚养费共计16.9万元,并支付其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1、有网友气愤的表示,从林女士两次不小心说出真相来判断,其应当是一开始时就知道小王不是王先生亲生的,太坏了这种人,必须要让其付出代价。

也有网友认为,这对母子是一路货色,把王先生害惨了。要不是林女士一开始时隐瞒真相,现在王先生是有子女养老送终的,可结果现在却是一身重病,老无所依,这对母子俩的良心是被狗吃了么?

还有网友认为,这肯定是母子俩提前约好的。不然哪会那么巧,小王一毕业就母子俩同时失去联系?

2、那么王先生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注意!这里所指的父母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也就是说,由于小王不是王先生的亲生儿子,王先生对其没有抚养的义务。所以王先生有权要求前妻林女士返还抚养费。

其次,有网友或许会问,王先生养的是没良心的小王,现在其已成年,为什么要向林女士提出主张呢?

其实这很容易理解,即小王的抚养费本应该由林女士来支付的,即受益人是林女士,所以王先生只能向其讨要。当然,以后林女士可向小王索要赡养费。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后,林女士背叛婚姻,违背婚姻忠诚义务,并隐瞒儿子并非王先生亲生的真相多年,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且对王先生的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法院支持王先生的诉求,依法判定林女士需返还抚养费共计16.9万元,并支付王先生精神损失费3万。即林女士总共需支付19.9万元给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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