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过分了!”广东湛江,一名男商贩外出摆摊时,与身穿保安制服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门哥的一文 2024-06-17 09:14:46

“太过分了!”广东湛江,一名男商贩外出摆摊时,与身穿保安制服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过程中,商贩倒在地上用手死死抱住保安工作人员的脚,不让其离开。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保安工作人员竟然不顾在场群众的劝阻,先后两次用脚踢踹倒地男商贩的头部。

现场视频显示,事发时是在晚上,当时一名男子倒在地上一边哭一边用双方抱着一名身穿保安制服男工作人员的脚,不让其离开,倒地男子嘴里不知道哭诉着什么,旁边还有两名在场群众予以劝阻。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保安工作人员竟然用穿着皮鞋的脚去踢踹倒地男子的头部。男子被踹后立即放手,可谁曾想,保安工作人员在对方已经脱手的情况下,又上前往男子的头部踢踹了一脚。

在场劝阻的群众见状,立即将保安工作人员推开。过程中,保安工作人员手里一直举着一部亮着灯的手机,疑似在拍摄过程。

事后当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打人者是保安协管员,并非正式员工。目前,打人者已经被开除了,领导也协调了此事,并向被打商贩道歉。

1、事后有网友气愤地表示,只要是身穿保安制服的工作人员打人,不知道为什么总能想到打人者身份,且无一例外结果都是合同工、编外人员所为!

还有网友调侃道,只要是保安打人,按照惯例流程是:被打者不按规定经营、合同工、道歉、开除、谅解!之后就不了了之!即打人的成本只是被开除!

笔者认为。商摊占道经营,保安工作人员也有压力,但依法执法即可,如果商摊不听劝阻,保安完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法,但打人就绝对不行,任何原因都绝不允许,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绝对不能因为身穿保安制服就例外,也不能例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注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对不可能只是一句响亮的口号,因此,不论打人者是保安的正式工还是临时工,都绝对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即其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打人者的用人单位怎么处理打人者,是他们单位内部的事情。但公安机关该出手时就必须要出手,依法处罚,除非当事人谅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当事人予以谅解的,可以不予处罚。

最后,不论用人单位、公安机关最终如何处罚打人者,从民法上讲,打人者的行为就是属于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民事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具体而言,只要构成民事侵权,不管对方是什么人、什么身份、是否合同工,行为人都必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被侵权人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所有一切合理的经济损失。

有网友表示,开除是用人单位的事,是否治安处罚是公安机关的事。两者并不冲突。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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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18 07:26

    占道经营的打死活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