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过分了!”广东广州,一位老太太捡到一位小女孩的200元生活费后,拒绝归还。小

红梅初来护 2024-06-18 09:49:05

“太过分了!”广东广州,一位老太太捡到一位小女孩的200元生活费后,拒绝归还。小女孩多次索要未果后,当场痛哭并下跪恳求老人归还。可这位老太太却不以为然,并仍然不愿意归还。在场群众实在看不下去,于是上前劝说老人要将钱还给小女孩。

一开始时老人还是不愿意还,随着劝说的热心群众越来越多,并有群众报警,老人才不得已将手中拽得死死的两张百元大钞,还给了小女孩。

现场视频显示,这位身穿校服、背着书包的小女孩是在上下学途中,将钱遗失的。当热心群众告知小女孩,已经报警并问其需不需要通知父母过来时,小女孩却说我父母不在家。

原来小女孩父母平时不在家,其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而那200元则是小女孩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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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网友们非常气愤的表示:“真是见钱眼开,这种钱也敢不还,到底是道德败坏还是人品问题?”、“太过分了,人家小女孩都跪下来求你了,还不愿再还,必须严惩!”、“太坏了!为了钱脸都不要了!”

1、从法律上讲,不要说当着人的面捡到的,即便是自己在路上捡到别人的财物,拾得人都有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也就是说,拾得别人的东西后又找不到财物所有人的,最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交给警察叔叔处理。否则,当警察叔叔找到你时,同样还是要归还的。

2、对于拾得他人财物,而拒不返还的,则构成恶意侵占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至于如何区别是违法,还是犯罪,一般以金额来界定。

具体而言,对于不是自己的财物而恶意占有的,财物价值2万至2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的,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数额较大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恶意侵占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以下的,则是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恶意侵占他人财物需要处罚的,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条件。即是属于占有后,多次讨要仍然拒不归还的。

也就是说,由于这位老人最终还是将钱还给了小女孩,因此其不会受到处罚。但是,仍然应当受到负面评价,毕竟拾金不昧才是中华民族的美德!

最后,从法律上讲,拾金不昧不仅仅是美德,同时还是法定义务。因此,有必要提醒广大网友们,在拾得他人的钱财后,无论价值多少,切勿有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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