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吓人了!”四川泸州,一女子在一商铺门口,与两个孩子正在说话时,突然之间一块窗

白羊登义文 2024-06-17 08:39:38

“太吓人了!”四川泸州,一女子在一商铺门口,与两个孩子正在说话时,突然之间一块窗外从天而降,并重重的砸到女子身上,女子被窗户砸中后,倒地不起,而两个孩子则倒在地上嚎啕大哭。附近商户见状立即报警,并为女子拨打120急救电话。

现场视频显示,女子带着两个孩子出门玩耍时,在一排商铺门口的大理石石墩处,与两个孩子说话。一开始时,女子是蹲着与两个孩子说话的。

随后女子说着说着就站了起来。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女子站起来说话不久后,一扇玻璃窗户从天而降,并重重的砸到女子与两个孩子的身上。

由于女子身高较高于两个孩子,因此玻璃窗先是砸中了女子的头部后缓冲了一下,才又砸中两个孩子的。女子被砸中后倒地不起,而两个孩子则倒在地上嚎啕大哭。玻璃砸碎以后,碎片散至满地都是。

附近商铺听到巨大声响后,立即出来查看并掏出手机为女子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还为女子与孩子报警求助。

1、看到这段视频后有网友表示,女子救了两个孩子一命,这么大的冲击力,如果直接砸中两个小孩的头上,小孩估计连哭的机会都没有了。

但也有网友表示,不见得砸到女子头上,女子就一定能撑过这一关,不过如果是母子关系,相信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母亲还是宁愿“代替”孩子的。

笔者认为,网友们的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毕竟母爱是最伟大的。但是,最可恶的是,这扇玻璃窗户的主人,其应当为此承担所有法律后果。

2、那么本案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法律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一般将视行为人主观故意及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综合判断的。

具体而言,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那么不论女子是否能够挺过这一关,一律将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15条规定得非常清楚,不论行为人使用任何方式去危害公共安全的,均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致使重大经济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也就是说,如果故意的,即便没有造成女子或孩子重伤以上的严重后果,那也将处3·10年;重伤的话,代价就严重多了,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如果是过失的,比如说是打扫卫生、推玻璃窗户时因不小心而导致的,那么则将根据女子与孩子身体所受的损伤来定性。

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那么就要看女子或孩子身体所受损伤来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的,行为人都应当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具体而言,任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不论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都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行为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一定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赔偿女子及孩子的所有经济损失!

最后,希望各位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即在高空作业或从事其他有可能导致物件掉落的行为时,务必要安全第一,否则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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