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一女子深夜独自在家时,因发现门外有人偷窥,于是扔出一块石头。可门外之人原来是女子的公公,公公恼羞成怒,敲门闯入并对女子实施殴打行为,女子随手拿起木棍予以反击时,公公因后退躲避导致头部先着地倒地身亡,案发后女子认为其是过失的,但检察院却认为女子是故意的。
·案例·:四川宜宾长宁县法院·
女子张某与丈夫结婚后育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并在老家起了一栋房子供公公谢某居住。大女儿已长大成人,平时与父亲一起外出务工,而另外两个孩子平时在学校寄宿读书,只有节假日才回家居住。
事发当晚,张某独自一人在老房子看电视时,通过窗户突然发现门外有人影,起初张某还以为是邻居路过,因此没有理会。
可张某刚关灯准备入睡时,刚才那个人影又再次出现。张某察觉异常后,随即拿起一块石头向窗外扔了出去,希望对方能够知难而退。外面的人被砸中后,“啊了一声”就马上离开了。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几分钟后谢某却拿着一根木棍来敲门找张某算帐。这时张某才知道刚才门之人原来是自己的公公。谢某没有听张某解释,就认为儿媳拿石头砸他使其受伤,因此要教训张某。
随后谢某持手上的木棍向张某挥去,张某躲避几次后便随手拿起更大的一根大木棍予以反击,谢某被打中一下后慌忙后退。在后退过程中,谢某因被大门的台阶绊倒导致昏迷不醒。
张某见倒在地上的公公血流不止,第一时间报警及拨打120,并喊来邻居帮忙。可谢某最终还是因头部先着地导致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到案后始终认为其主观上是过失的,因此其行为只是过失犯罪,但检察院却认为,即便谢某有过错在先,但张某仍然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罪。
1、警方介入调查发现谢某早年丧妻后劣迹斑斑。其不仅曾多次因违法交易被警方治安处罚,在村里的口碑还非常不好,就连其兄弟姐妹都认为谢某为人不行。案发后括谢某兄弟姐妹、子女在内,都向警方求情,并表示同意谅解张某就可以证明这一点。
2、那么张某的行为,法院最终会如何评价呢?
首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张某主观上没有杀人之故意,事后第一时间报警施救也能证明,客观上其也没有对造成谢某死亡结果持追求和放任的态度的。根据刑法主客观定罪原则,本案可以先排除是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
其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任何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即行为人只是因过于自信,而未能避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张某没有对谢某实施伤害行为,那么其行为可以往过失上靠,可问题是张某当时确实使用大木棍对谢某伤害行为,且张某的伤害行为与谢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换而言之,虽然张某的死亡不是张某可预见或应当预见的结果,但因其主观上有通过伤害谢某来实现自我防卫的目的,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的。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最后,张某有多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第一,案发后张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并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减少40%以下基准刑;
第二,家属一致同意谅解,并出具刑事谅解书,亦可减少40%以下基准刑;
第三,张某到案后就主动认罪认罚,可以减少15%以下基准刑;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认罪认罚”可减少基准刑幅度是有阶段性规定的。即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认罪认罚可减少的幅度分别为15%、10%、5%以下基准刑。
也就是说,行为人越早认罪认罚对自己越有利,即可减少的幅度会更大。
第四,被害人谢某有重大过错在先,即张某的行为有防卫性质,故应当对张某减轻处罚。
注意!这个可减轻处罚与上述三点可从轻处罚区别极大,也是张某量刑极为关键的一个情节。
具体而言,故意伤害致死再怎么从轻处罚都是10年以上考虑量刑,但可减轻就不一样了!可在3·10年考虑量刑,即法定最轻可以是3年。
刑法第72条明确规定,对判处3年以下,且犯罪情节情节轻微、主观恶意不大、获得家属谅解,判处缓刑不再有危害社会危险的,可酌情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不大,故根本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对其先减轻后从轻。
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扒会不成被扒皮
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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