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对内地卖香港保险的下手了?

俊材险 2024-10-18 05:04:51

最近,卖香港保险的圈子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在香港保监局联合香港廉政公署整治保险中介渠道同时,金融监管总局广东监管局最近也开始启动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违规跨境投保专项治理工作。

针对在内地宣传和销售香港保险的清查,终于开始了。

“高才通”搅局

香港成熟和灵活的保险产品,对内地客户极具吸引力,尤其是美元利率维持相对高位,凸显了香港保险的优势。尤其是香港储蓄分红险,在产品设计方面,可选择不同币种保单、可允许同一保单有多个受益人等,香港的储蓄分红险在全球都具有竞争力。

这几年,内地人赴港买保险已经成为了热潮,2016年全年新单保费一度达到727亿港元,2023年也有590亿港元,今年上半年297亿港元。

在香港保险行业,除了保险公司,还有代理人、经纪人以及转介人等不同的角色,代理人和经纪人就是一般的保险中介,主要职能就是销售保险。而转介人主要是帮助持牌经纪人开拓客源、对接潜在投保人,并以此收取报酬。在香港保险经纪公司支付逾90%佣金给转介人的情况非常普遍,一些转介人为了抢夺客户,给客户返佣情况越演越烈。

在这条产业链上,保险经纪公司是上游,按照签约的保单金额从保险公司收取佣金,这些保险经纪公司除了自己开发客户,更重要的业务模式就是与转介人合作。

一些低层的转介人,会在内地赴港旅游的热门地区,比如尖沙咀等地,向内地游客推销保险产品。而有丰富资源的转介人,则会在内地打通一系列关系,包括银行职员、保险公司代理人等各种方式,触达内地富裕客户。

保险经纪公司旗下的持牌保险顾问反而成了“签单手”,坐镇香港,以持牌人身份负责签单,而真正的销售过程都是在内地完成。这些“签单手”甚至根本不分享佣金,而只是收取500-800港元的“手续费”。

这些年,内地大型保险经纪公司、财富管理公司甚至银行早已经涉足香港保险。转介人为了吸引客户,打通内地渠道,很多依靠的就是返佣,这种业务模式其实已经隐秘运作多年。内地投保人到香港,通常会被要求签署声明,表示自己没有在内地接受过所投保产品的销售,也没有收取任何额外报酬。保险经纪公司作为持牌机构,也一口咬定“不清楚给客户返佣”。

但是香港“高才通”人才引进政策实施后,不少内地“高才”加入香港保险业,这种平衡被打破了,特别是被禁止的“返佣”模式,被大肆放大。

到今年6月底,香港“高才通”计划已经累计批出7万多宗申请,约5.6万申请者到港。

“高才通”申请者卖保险目的是为了申请续签,留在香港,而赚钱是次要目的,因此会加大给投保人的返佣力度,导致原先的行业潜规则被打破,本来潜在水下的产业链付出水面。

香港内地联手打击

今年4月10日至11日,香港保监局联合香港廉政公署进行联合执法行动,主要瞄准的就是内地访客有关的投保活动,先后搜查一家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及一家转介人公司的办公室,并拘捕了一名保险经纪及一名转介人,主要原因就是涉及到了返佣。

根据香港保监局和廉政公署在4月份执法行动后的公告,涉及返佣的行为,涉嫌违反香港《防止贿赂条例》,惩罚措施包括罚款以及监禁。在香港境内无牌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是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处100万港元罚款和监禁两年。

广东是香港保险经纪公司在内地开展业务的聚集地,此次广东省出手整治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专项行动,算是承接了香港监管部门的执法行动。

根据相关文件披露,专项治理工作分为自查、整改治理、总结三个阶段,深圳的自查从9月20日至10月14日进行,广东省其他地区的自查9月23日至10月15日进行。

自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或个人存在收受境外机构利益,在境内以各类讲座、会议、活动等名义或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宣传、推介境外保险产品的行为,或者安排有意投保境外保险产品的客户赴境外投保等行为。

银保渠道代理人、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员、保险经纪机构的经纪人员均纳入本次排查人员范围。

在自查完成后,深圳市和广东省辖区内的各机构须将自查报告呈报。

专项整治工作进入整改阶段后,严令参与、组织或协助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违规跨境投保的机构和个人须即查即改,并要明确整改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

深圳监管局及广东监管局结合机构自查情况及监管掌握情况,依法开展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违规跨境投保行为调查核查、性质认定、处罚取缔、线索移送等。

在总结阶段,各银保保险机构应于10月25日前将治理总结报告、深圳市及广东省对专项治理的情况上报。

2016年,大陆居民购买香港保险高峰期曾经被间接叫停过。

2016年5月,原保监会曾发布《关于加强对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对变相违规在境内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进行打击。认定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扰乱了境内保险市场、干扰了国家外汇管理秩序,造成境内消费者被误导和权益维护成本高,又可能存在非法向境外转移和藏匿财产等违法犯罪问题。

在严厉打击以境内签单、境内承保方式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同时,需要高度关注通过“境内介绍、境外签单、境外承保”方式变相到境内非法销售保险产品的情况。

原保监会要求,对于境内咨询、理财、保险中介等机构或个人收受境外机构利益,在境内以产品说明会、理财高峰会、理财知识讲座等名义宣传、推介境外保险机构产品的行为,或者安排有意投保境外保险产品者赴境外投保的行为,构成为促成交易而开展宣传、招徕的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实、取缔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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