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在治疗终结或是伤情稳定或出院后3-6月做伤残鉴定。因为受伤者经过一段时间治疗之后,各功能伤情处于一个稳定状态即可出院此时被认为治疗终结可以进行伤残鉴定;其次受伤者一般应当根据受伤的部位和具体情况确定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有些病恢复的很快,越早进行鉴定赔付越高,有些病如果可能会存在后遗症或并发症等在没有确定之前进行鉴定,可能会导致鉴定等级低于实际伤残等级对受伤者不利。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四条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