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偿债务的顺序,优先清偿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后,会清偿员工工资和福利。破产财产不足时,按比例分配。破产申请可能被驳回的原因包括不符合破产条件和债务人不存在破产原因。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破产进行清算时,是按一定顺序清偿债务的,如果破产破产清偿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有剩余的,就会清偿员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或者(债权人申请时)第7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结语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破产进行清算时,会按照一定的顺序清偿债务。首先清偿的是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如果还有剩余资金,将用于清偿员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以及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将按比例分配。此外,破产申请可能被驳回的原因包括不符合破产条件或者存在证据不足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七十四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