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它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等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给予警告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二)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