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特岗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以下简称“服务期”),在服务期内,可在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间流动;服务期满后,方可交流到县级及以上事业单位;
2、特岗教师取消见习期,提前定职定级;
3、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工作地中小学教师标准执行;
4、纳入“特岗计划”的教师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两者不兼得。工作满两年的特岗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所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代为偿还;工作满四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特岗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