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享受税收减免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原则
一般来说,小微企业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各项税费的减免,由于不符合政府补助,不能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因此小微企业享受减免的税费不需要专门作会计处理。只需计算并确认减免后应缴纳的税费即可。
但是,增值税有例外。小微企业在发生业务取得销售收入时,应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再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因此即使享受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免征还是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
(二)会计分录
发生销售收入,计提增值税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无需进行计提,也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部分减免的按实际计提缴纳的税费进行会计处理,享受减免的部分不作处理,不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