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贫困户申请低保要注意申请条件、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和证明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家庭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2、家庭成员中的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
3、房地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其中,属承租私房居住或在其户籍地址以外的亲属或非亲属处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还须提供市或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房的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等收入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须提供本人的工资单或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
5、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凭证;
6、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7、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8、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以及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推荐就业情况证明,其中已领取《就业援助证》的人员还须提供《就业援助证》;
9、法定劳动年龄内无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市或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10、法定劳动年龄内因患严重疾病暂失业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应提供本市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建议病休期间的证明;
11、因住房拆迁而人户分离的,被拆迁人应提供《住房拆迁协议》;
12、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人证》,其中,无生活自理能力又无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员还须提供区、县(市)残联机构出具的无生活自理能力、无经济收入证明,无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员还须提供区、县(市)残联机构出具的无就业能力证明;
13、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
14、农业家庭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证明;
15、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组成的家庭,其中属农业户籍的配偶应提供其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的证明;
16、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第三条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一)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三)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阅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四)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