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证》注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需带材料:《道路运输证》注销表2份(单位盖章);《道路运输证》;车辆交易发票(车辆转籍或过户的)或车辆报废通知单(车辆报废的)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若属业户最后1辆车,还需带《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简易事项办理表》(单位盖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委托书(单位盖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窗口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