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合同,只是有合同的性质。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的性质,建设单位向中标人送达中标通知书,合同即告成立。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更换施工队伍,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等同于合同嘛
中标通知书不属于合同,只是有合同的性质。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的性质,建设单位向中标人送达中标通知书,合同即告成立。所谓承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法律效力。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更换施工队伍,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名称不一样
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名称不一样要根据法律规定。
双方签订多份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为准;没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他人资质签合同,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双方都要承担责任。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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