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缓刑罪名所判的刑罚和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的新罪名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原则为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两罪总和刑期以下、两罪中最高刑期以上的范围决定,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对于符合缓刑犯罪人员,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遵守缓刑期间的规定,否则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因此,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仅不能发生新的犯罪,也应当遵守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