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在人民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
第四百二十五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追加或者变更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追加或者变更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就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第四百二十六条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提出。
实务中对于变更、追加,检察院需要撤回原书,重新,审理期限只能从检察院再次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一、刑事拘留期间发现新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吗
在刑事拘留期间又发现新罪的要从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二、变更罪名的程序
批捕之后可以更改罪名。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
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
审查起诉阶段的更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这一条款支持了检察院变更罪名。
审判阶段的更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法院变更罪名指控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相吻合时,直接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依相应法条对被告人作出判决的权力。
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相吻合时,直接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依相应法条对被告人作出判决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