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产品质量认证标准的属性,可分成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
合格认证的主要依据是产品标准,它是由处于第三方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证实某一产品具备认证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活动,也就是“由第三方对产品、过程或服务达到规定要求给出书面保证的程序”。
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产品安全性即产品在生产、贮存和使用过程中保证人身财产免受危害的程度,成为现代产品质量的主要内容,尤其是电气设备等产品,安全性更为重要。因此,就产生出以产品安全标准为认证依据的产品安全认证。经安全认证合格的产品使用特定的安全认证标志。
二、按照产品质量认证的性质或强制程度可分成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
1、自愿性认证,由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
2、强制性认证,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一些特点的产品实行强制的产品质量认证,非经认证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它一般适用于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因此,安全认证一般属于强制性认证。
现在,很多国家依据法律或法规,制定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对这些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强制性认证。而绝大多数工农业产品均实行自愿性合格认证。
三、产品质量认证的条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均可提出认证申请。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2、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3、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
四、产品质量认证的申请程序
1、中国企业向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企业或者代销商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认证委员会通知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3、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
4、认证委员会对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