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异地安置住院就医登记手续时,可在安置省(直辖市)内国家公布的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家、一年可变更二次。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应当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定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该人员自登记之日起,即可到选定的就医地定点机构就医。
一、异地门诊就医报销所需材料
1、特定门诊就医:
因所办理的特定门诊疾病在选定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现金全额垫付,当年内持以下资料到我市各(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特定门诊零星报销手续:
(1)门诊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2)医疗收费明细清单原件;
(3)门诊用药处方复印件、检查及化验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4)《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批复意见》的原件及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后办理异地就医登记者)或《市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外地(工作)人员申报表》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前办理异地就医登记者);
(5)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6)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异地就医人员在特定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普通门诊就医:
已缴纳门诊医保费的其他长期异地居住(工作)人员当年缴纳的门诊医保费由社保部门在次年第一季度划入参保人的社保卡金融账户(或本人提供的活期银行账户),用于异地门诊医疗费用开支,超支不补,同时不再享受我市门诊统筹待遇。
二、异地医保报销注意事项
1、以上的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以上资料料参保人需留存的,应在办理申领前自行复印。
2、门诊医保费从正常连续参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开始累计计算。
3、参保人在异地就医登记期间在核准选定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按自行到市外医院住院规定报销。
4、异地居住(工作)人员原则上自异地选定医疗机构登记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取消或变更该异地选定医疗机构。但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可允许申请变更。
5、就医地市或省的变动,必须按照新异地申报审核的要求到社保分局办理。
6、参保人办理市外参保关系转移、暂停或终止参保关系手续时,异地就医登记同时自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