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后的债权申报及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期限最短为30天,最长为3个月。未在期限内申报的债权人可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债权申报需要提交债权证明和身份证明,有财产担保的需提供相关证据。连带债务人可共同申报债权或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将来申报。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还可以申报。但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什么是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的方式及期限
债权申报的方式: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三、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结语
债权申报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其债权的过程。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通常为三十日至三个月。若债权人未在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申报需提交债权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并由人民法院或清算组进行登记。对于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可向其中一人或多人行使权利,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将来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八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