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包括哪些内容

2024-08-30 21:12:32

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项:1、制作专有权。肖像的制作,是指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将人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并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全部过程。经过这个制作过程,人的形象就转化为肖像。肖像权人的制作专有权,一方面表现为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他人、社会的需要,通过任何形式由自己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另一方面,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肖像制作专有权是肖像权的基本权利,是肖像权其他内容的基础。2、使用专有权。肖像使用专有权的实质含义,就是肖像权人对于自己的肖像利用价值的专有支配权。使用专有权具体表现为:1)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有权以任何方式进行自我使用,以取得自己精神上的满足或财产上的收益,任何人不得干涉。2)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都是对肖像使用专有权的侵害。3)肖像使用的转让权。肖像权人有权将肖像利用价值转让给他人,由他人使用。应当注意的是,肖像使用专有权的转让,只能是部分转让,而不能全部转让。因为肖像利益本质上是公民的人格利益,全部转让肖像使用权,等于权利人抛弃了自己的人格利益,而人格利益是不能抛弃的。3、利益维护权。肖像权受到侵害时,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利益。肖像利益维护权的首要内容,是维护肖像的精神利益,对于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肖像的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肖像利益维护权也包括维护肖像的财产利益。任何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肖像权人都有权要求赔偿其财产利益的损失。肖像利益维护权最终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司法保护,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肖像利益,救济所受到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利益损害。另外,需注意的是肖像的合理使用问题,它是对肖像权内容的合理限制。在一些情况下,虽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公民肖像也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目前,我国立法中尚无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民事立法的原则,下述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1)为司法目的而强制制作和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例如公告张贴被通缉者的肖像等。2)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公民肖像的有限使用。这是指基于科学、文化、教育、体育等或文娱事业上的需要,或者基于特定目的的宣传报道的需要,而有限地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有限使用,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在必须使用时的使用,绝对不能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借口,随意使用他人肖像。3)对政府官员、社会知名人士和一些特殊职业的人员(如演艺人员、运动员等)这类公众人物,在与其职业、身份相关的活动中对其肖像的合理使用。4)对公开场合或公众关注的事件中的人的肖像的合理使用。5)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这种使用是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而进行的。但此种使用也必须注意遵守与肖像权人的相关约定。6)为维护肖像权人自身利益的使用。如为寻找失踪者而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其照片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