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一驾校教练在朋友家中喝了点药酒后,开着教练车出行时,被交警给查了。之后,交警以“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为由要对教练进行了处罚。但是教练不服,他称教练车并不算营运车辆,且车上无学员,于是将交警队告上法院。 2024年初春,江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了一起不同寻常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史某,一名资深驾校教练,将当地交警队告上了法庭。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源于一个看似简单却颇具争议的问题:教练车到底算不算营运车辆? 细究案情,这场纠纷源于一次酒后驾驶。表面上看是一起普通的酒驾案件,但由于涉及教练车的性质认定问题,使得这个案件变得格外引人关注。在庭审现场,史某据理力争,认为自己驾驶的教练车当时并未载有学员,不应被认定为营运车辆。而交警队则坚持认为,教练车属于营运车辆的性质,与是否载客无关。 回溯这起案件的源头,还要从史某的职业背景说起。作为一名持有A2型驾驶证的资深教练员,史某在当地驾校工作多年,培养出了数百名合格的驾驶员。在同行中,他以严谨的教学作风著称,经常受邀参加驾培行业的经验交流会。他的教学成绩也相当出色,其带教的学员一次性通过考试的比例在驾校名列前茅。 然而,就是这样一位专业素养过硬的驾校教练,却在一个平常的傍晚作出了违反职业操守的决定。那天,史某原本安排了一场重要的驾培教学研讨会。但一位多年的老友提前打来电话,说要与他分享一坛珍藏已久的药酒。这坛药酒据说是用多种名贵中药材泡制而成,老友形容它"益气养身",极力邀请史某品尝。 面对这份诱惑,史某本应谨记职业责任,但他最终还是决定推迟研讨会的时间,驾驶教练车前往朋友家。在此之前,他从未想过这个决定会给自己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史某原本打算只是去匆匆地喝上一小口,但最终还是敌不过老友的盛情,品了几杯药酒。 这个看似普通的决定,却让这位驾校老教练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事发当晚七点多,当他驾驶教练车行驶在常州的街道上时,迎面遇到了交警队设置的临检点。酒精检测仪上显示的数字,让在场所有人都感到意外。这位素来以严谨著称的驾校教练,居然在工作时间饮酒驾驶。 事情发生后,驾校的几位同事得知消息,纷纷前来了解情况。他们都没想到,平日里最遵纪守法的史某会出现这样的失误。有同事提醒他,既然已经发生了这种情况,不如先静下心来好好思考应对方案,而不是急于与交警对抗。但史某认为自己还有争辩的理由,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这起始于一次品尝药酒的冲动,最终演变成了一场关于教练车性质认定的法律争议。这个案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营运车辆认定标准的深入思考。 事情的转折从那天晚上的临检开始。当史某的教练车驶近检查点时,执勤交警示意他靠边停车。经过现场酒精检测,仪器显示的数值是33mg/100ml。这个数据虽然不算特别高,但已经超过了法定标准,属于酒后驾驶的范畴。交警当即扣留了史某的驾驶证,并将教练车拖离现场。 起初,史某认为这只是一起普通的酒驾事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普通酒驾的处罚通常是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以一千到两千元的罚款。然而,当他收到交警队的处罚通知时,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 交警队对史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罚款五千元,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并处以十五日拘留。这个处罚力度远远超出了史某的预期。原来,交警队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按照"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对他进行处罚。 面对这一处罚决定,史某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自己当时驾驶的虽然是教练车,但车上并无学员,不存在营运行为。因此,应当按照普通酒驾处理。交警队则认为,教练车的营运性质是固有的,不因是否载有学员而改变。双方就"营运车辆"的定义产生了根本性分歧。 史某的主张是,营运车辆的认定应该基于实际的营运状态。他举例说明,只有在教练车进行驾驶培训活动时,才应被视为营运车辆。但这种观点很快就被交警队用一个简单的例子驳斥了:即便是空载的出租车,只要在营业时间内,同样属于营运车辆。 更关键的是,通过调查核实,史某被查获的时间是晚上7点40分,而他的正常下班时间是晚上8点。这就意味着,当时他仍然处于工作时间内。法院认为,这一时间节点的认定,进一步支持了将教练车视为营运车辆的判断。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史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交警队对教练车营运性质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也于法有据。不服一审判决的史某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意味着史某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还可能影响到他的职业生涯。作为一名驾校教练,驾驶证被吊销意味着他将无法继续从事驾驶培训工作。最后的判决结果虽然让史某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这个案例再次证明,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职业操守更需要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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