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女子与丈夫结婚后,生下一女儿,引起公婆不满,公婆想要一孙子延续香火。

清风徐来心情 2025-04-02 17:37:12

广东东莞,一女子与丈夫结婚后,生下一女儿,引起公婆不满,公婆想要一孙子延续香火。女子在做试管手术失败后,丈夫和她分居,随后,多次威胁不生出儿子就离婚。女子考虑到女儿孩子上学和自己的经济条件,不同意离婚。丈夫一气之下将女子起诉到法院,称妻子以高龄和压力大为由拖延生育计划。法官:女性生育自主权不可侵犯。 2010年,张先生与陈女士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步入婚姻殿堂。 3年后,女儿张小某出生了,女儿的出生为这个家庭带来了最初的甜蜜。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生育问题逐渐成为横亘在两人之间的巨大鸿沟。 张先生的父母受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影响颇为严重,他们希望儿媳能给他们生个大孙子,为张家延续香火,张先生非常体谅父母,也希望能生个儿子出来满足父母的心愿。 可是天不遂人愿,陈女士自从生下张小某后,可能是因为身体原因,也可能是因为心理因素,一直未怀上孩子。 陈女士认为他们已经有了女儿张小某,丈夫一家没必要一直执着要男孩。 张先生和他的父母却不这么认为,不生出儿子誓不罢休。 这让陈女士很反感,夫妻之间因此产生裂痕,也因为此经常争吵不休。 2021年6月,陈女士在丈夫的强烈要求下做了的试管婴儿移植手术。 结果,以失败告终,这让原本就岌岌可危的婚姻关系走到了尽头,2个月后,两人正式分居。 随后,张先生多次提出离婚,但陈女士考虑到女儿还在读书和自身经济情况,不同意离婚。 张先生认为陈女士不顾自己和父母的想法,一直以高龄和身心压力大为由拖延生育计划,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 陈女士非常寒心,终于看明白了,自己就是张家传宗接代的工具,这样的婚姻确实没必要坚持下去了,她同意离婚,但为了女儿她要争取财产分割最大化。 这件事曝光后,网友们给出不同看法,有人说:陈女士的已经生育了一个女孩,也配合了试管移植,只是失败了,建议以后有这种必须要生儿子只要儿子的男方家庭,婚前就把这一条提出来,找一个志同道合的,认定自己必须生儿子的女的。这样就不会有后续的因为目标不一致离婚的事情。 还有人说:这样的男人直接不要了,夫妻是相互的,如不懂不理解,动不动说离婚,再娶十个也一样。 当然也有人说:结婚不就是为了繁衍后代吗?不生孩子结婚干嘛?要结婚证干嘛?女人有自主生育权,那男人生育权在哪里?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张先生作为丈夫也无权强迫陈女士生育,陈女士有生育自主权,是不可侵犯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的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也就是说,女性生育自主权是指女性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生育的方式。这包括选择生育的时间、生育的方式以及生育的数量等。 本案中,张先生强迫陈女士生育,甚至以离婚相逼,侵犯了陈女士的生育自主权,这样的婚姻确实没坚持的必要。 2、陈女士可以收集证据,为自己和女儿争取财产分割利益最大化,开启新的生活。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71条规定: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陈女士可以以年龄大,生育困难等,向法院主张要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一般会判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一方来抚养孩子,张先生一家重男轻女法院也会考虑这些因素,将张小某判给陈女士抚养。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张先生存在存在逼迫生育的行为,是过错方,陈女士可以以此向法院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补偿。 3、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无效,一般会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经过法院和妇联的调解,陈女士和张先生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张小某由陈女士抚养。 同时,张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5万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补偿35万元,共计60万元。 信源—-《广州日报》20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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