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男子和与女性朋友一起喝酒,待其醉酒后带回家中。期间男子脱掉女性朋友的衣物

雷雷说趣 2025-04-02 04:49:46

河北,一男子和与女性朋友一起喝酒,待其醉酒后带回家中。期间男子脱掉女性朋友的衣物,导致女性朋友被惊醒,后挣脱并逃离了现场并报了警。公诉机关认为男子利用女性朋友醉酒,对其实施了侵犯,故构成强奸罪,可法院审理后却给出了不同意见。 (案例来源: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2月19日晚上,男子王某邀请女性朋友史某以及其他一些朋友一起聚餐。几人一直吃喝到深夜,由于气氛热烈,大家都不想扫兴而归,于是一行人又去了KTV狂欢,一直玩到次日凌晨4时许。 史某本就酒量有限,经过这么一番折腾后,早已醉得不省人事。在唱K结束后,王某主动提出送醉酒的史某回家。可是王某扶着史某坐上出租车后,便直接往自己家里赶去。 下了出租车后,王某抱着史某上楼,并将她放在了自己房间的床上。由于刚才的一番亲密接触,加上酒精的作用,王某的胆子突然大了起来,他看着衣衫不整的史某,忍不住伸手去解开史某的衣服。 史某虽然喝醉了,但身体上的触感让她醒了过来。当她看到王某正压在自己身上,下身还在不老实后,吓得立即爬了起来将王某推开。 王某顿时也清醒了,他没有阻止史某的离开,而史某下楼后立即打电话给朋友薛某求救。 不久后,薛某赶到王某家楼下,看到史某正抱着双腿,其下半身是光着的,顿时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果断报了警。 后王某、史某和薛某均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期间,警方对王某做了三次笔录。 第一次和第二次中,王某均未承认侵犯史某,只说裤子是史某喝醉了自己脱的。 但第三次笔录时,王某承认亲过史某,而史某可能把王某当成了喜欢的人,所以就十分配合。但后来史某醒了过来,所以才作出了激烈的抗拒行为。 后警方对史某以及王某分别做了生物信息检测,但均未发现双方的隐私部位有对方的生物信息。 期间,王某找到史某,并赔偿了3万元,史某选择了谅解。 在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后,检察院结合笔录,认定王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强奸罪,并对其提起了公诉。 可王某的辩护人认为: 既然双方的隐私部位没有检测到对方的DNA信息,那就说明王某与史某的隐私部位并未接触,那就不应该认定强奸罪。 只有在处理侵害未满14周岁的幼女时,才会以隐私部位接触即构成强奸处理,而史某显然已经成年。 而王某认为: 史某当时并没有醉得不省人事,这从她还能积极配合就可以说明。而且自己并没有对史某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在史某清醒后,自己也没有阻止史某离开。 因此,自己的行为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按照史某和王某的笔录,王某的确没有对史某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手段。 但是除了暴力和胁迫以外,如果实施强奸行为时,妇女是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仍可认定构成犯罪。 根据警方的调查情况,除了史某的供述外,王某的室友也供述称史某在进入王某的房间时,是醉酒不醒的状态,这足以说明史某在面对王某的侵犯时,是没有反抗的能力。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本案中,史某只是在录口供时说是被王某强奸了,但王某始终没有承认过,只是承认亲了和抚摸了史某。 而根据鉴定报告显示,史某的隐私部位和王某的隐私部位均没有对方的生物信息,这足以说明王某并没有与史某真正发生关系。 因此,王某的行为也的确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再次,按照史某和王某的口供,可以说明王某亲吻、抚摸了史某,而结合薛某及王某室友的口供,可以说明王某是在史某醉酒无力反抗时亲吻、抚摸了史某。再结合史某事后报警的行为,史某并非自愿的。 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后,足以说明王某对史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王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但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成立,故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经过详细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裁定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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