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男子因为妻子会赚钱,他甘愿当贤内助照顾家庭。但男子却发现妻子跟他藏心眼

白羊登义文 2025-04-01 01:11:53

河北承德,男子因为妻子会赚钱,他甘愿当贤内助照顾家庭。但男子却发现妻子跟他藏心眼,偷摸给给丈母娘转账122万,就起诉要求丈母娘还钱。妻子却说转账实为还债,男子是知情的。男子就是因为丈母娘查出癌症,担心治病会花光钱才起诉要钱,最终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杨某跟高某结婚3年,一直都是杨某负责照顾家庭,妻子高某负责挣钱养家,相安无事。 直到高某母亲周某检查出肺癌后,杨某就变着法的想要减少自己的损失,甚至将丈母娘告上了法院。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 2021年5月21日杨某跟高某到民政局登记结婚,不久后两个人举办了婚礼,成为了真正的夫妻。 婚后不久高某的工作就出现了变动,公司要调高某到北京的店担任店长。本来是升迁的好机会,但高某却犯了难。 虽然河北和北京离得不远,每天通勤就可以。但毕竟已经成家,到底是选择照顾家庭还是要撑起挣钱养家的担子,成为了杨某和高某之间难以抉择的问题。 虽然杨某没有固定的工作,但也是有活可干的,但是跟高某比起来,就是小巫见大巫了,不值得一提。 权衡再三,杨某主动放弃自己的工作,选择当高某背后的男人,做一个家庭煮夫。 从那时开始,杨某负责一日三餐,照顾家庭和丈母娘。而高某就专心搞事业,赚钱养家。 高某是做美容的,在美容院工作。自从当了店长后,要考虑的事情就很多了,店里的业绩是她最关心的事情。 杨某帮不上什么忙,就只能是照顾好家庭,不让高某担心。但是美容院后来业绩下滑,不仅影响高某的收入,甚至连工作都岌岌可危。 为了能保住店铺,高某就想借钱周转盘活店铺。高某的母亲周某手里有钱,于是母女俩就开始不断的借钱还钱。 直到2024年周某检查出了肺癌,杨某就慌了。他深知治疗需要花费很多钱,而高某是丈母娘的独女,这笔治疗的费用自然要由高某承担。 本来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杨某就开始计划着想把高某给丈母娘转账的122万要回来。 但是这钱还不能明着要,高某肯定不愿意,于是杨某就收集证据,把丈母娘告上法庭,要求丈母娘把钱还回来。 杨某起诉这事并没跟高某商量,当高某得知自己的丈夫把自己的母亲给起诉了,十分生气,跟杨某没少吵架。 但是杨某也是为了自己的小家考虑,毕竟他得给自己的小家留下一点存款,毕竟他要是能要回来的钱就是他自己的了,这样就不会被高某给花掉。 高某却觉得杨某太自私,只想着自己,不为她的母亲考虑,于是在法庭上高某就把杨某起诉的真实理由说了出来。 据高某所说,杨某是知道自己把钱转账给母亲的事情,而是并不是给钱,而是还债。 周某在高某结婚前就有160多万的存款,所以高某给周某转账的122万不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只是为了偿还借款而已。 但是杨某在法庭上却认为高某在未得到他允许的情况下,将122万转账给丈母娘周某,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丈母娘归还。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高某给母亲转账的122万是从高某和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里转移出去的,但是杨某并没有同意。 就算是杨某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家里大部分的收入都是来自于高某,但毕竟是夫妻,所以无论谁挣的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杨某认为高某在未经他允许的情况下,将财产转账给丈母娘,侵犯了他作为丈夫的权益,要求丈母娘归还。 根据《民法典》第26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既然杨某说不通,高某只能以要支付母亲赡养费用为由,来解释122万的支出。 毕竟高某是母亲的独女,无论母亲是健康的还是身患疾病,高某都不能不管母亲,哪怕最后没有了婚姻,她也有对母亲赡养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高某转账给122万给母亲周某,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偿还借款,所以高某以夫妻财产转账的行为的确侵犯了杨某的权益。 杨某作为受损失的一方,的确可以要求周某返还取得的122万。但周某作为高某的母亲,的确享有女儿赡养的权利。 因此法院扣除高某应该支付给周某的15万赡养费用以外,判决周某应返还351393.17元。 你怎么看待杨某的遭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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