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邻水,一17岁高中生花3000元购买一辆2轮电动车,晚上骑车回家时跟一男子相

重瓦下庆 2025-03-31 10:18:14

四川邻水,一17岁高中生花3000元购买一辆2轮电动车,晚上骑车回家时跟一男子相撞。男子死亡。交警判高中生主责,死者次责。高中生家属支付1.3万后拒绝赔偿。死者家属把高中生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其父母却说摩托车是儿子用自己的钱买的,他们不知情。法院这样判了!

红星新闻记者公布一则裁判文书网信息。

据悉, 张某甲出生于2007年12月。

2024年7月,已经读高中的他,花3000多买了一辆电动两轮摩托车。每天骑着电动车上学,放学。

该电动车没有登记,也没有投保。

1月20日晚上8:30,张某甲骑车回家时,和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车主邹某死亡。

因邹某是在左转弯时撞上张某甲,因此交警之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判定邹某承担主责,张某甲承担职责。

经鉴定,张某甲骑的两轮电动车其实已经达到机动车标准,属于机动车。

之后,在交警协调下,张某甲家属向邹某家属支付13,000元。

但邹某家好好的失去一个人,才获得13,000元,自然不肯答应。

之后,邹某家属多次提出要求张某家父母赔偿。均被拒绝。

邹某家属一怒之下,把张某甲和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赔57万。

邹某家属认为,张某甲是未成年人,父母却允许他无证驾驶。造成邹某死亡。

因此,张某家和其父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邹某去世后,给家人带来悲伤,其受到的损失远不止这些。但因为邹某是主责,所以他们只要求张某甲和他父母承担部分损失。

他们要求张某和他父母应该承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57万。

但张某家父母却认为,儿子用来买摩托车的钱是孩子自己积攒的压岁钱。他们作为父母,并不知情。

既然不知情,那就不该承担这个责任。

双方在法庭上你来我往,激烈辩论。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交警已经认定邹某是主责,可邹某家属却依旧要求张某甲和他父母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虽然邹某是事故方主责,但张某甲是次责,说明他也有责任。

所以,邹某有权利获得张某甲车子交强险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张某甲的电动车被鉴定属于机动车,那机动车应该投保交强险。

如果张某甲投保交强险,邹某家属就可以得到交强险的赔偿部分。

可张某甲却没有投保,造成邹某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

因此,邹某家属起诉,合情合理,法院也会支持他们的。

2、张某甲父母作为他的监护人,没尽到监护责任,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事故发生时,张某甲不到17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应该在父母的监管之下。

可他父母却说儿子周末不回家,他们对儿子买车的行为不知情。

从张某甲买车到事故发生时,已经过去半个月。

未成年儿子半个月不回家,做父母的不闻不问,没尽到监护人职责。

张某甲车子属于机动车,他是未成年,父母应该陪着他去投保交强险。

但其父母却没有那么做,因此,父母应该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3、法院审理后认为:

张某甲父母未尽到监护人责任,应该和儿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张某甲无证驾驶,造成邹某死亡,除了其父母应该承担交强险部分赔偿责任外,剩下部分应该由张某甲和他父母共同承担。

张某甲本人有财产是时,从他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他父母赔偿。

经调查,法院认定邹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7万余元。

判令张某甲父母在交强险中赔偿18万。

超出限额部分由张某甲承担30%赔偿责任,共计29万。

扣除此前支付的1.3万元,剩下28万余元由张某甲父母赔偿。

张某甲有财产的,从张某甲财产中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支付。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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