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为大同订婚强奸案小伙公开辩护!他所写的律师辩护词,句句直击要害,令人感叹!

小强爱社会 2025-03-31 03:26:46

农民工为大同订婚强奸案小伙公开辩护!他所写的律师辩护词,句句直击要害,令人感叹!

《为山西大同订婚強奸案男主角席某某辩护的律师辩护词》,作者:中国一棵松

尊敬的山西某中院审判长、审判员: 首先自我介绍一下 我不是什么专业律师 我也不是什么案件当事人的亲朋好友 我只是一个关注此案的普通男性网民 我今年52岁,我来自江苏扬州 我现在上海滩的各个工地流动打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先生 我作为中国社会的一个普通网民 我作为中国社会一个普通男性公民 我对于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主角 现年28岁席某某的遭遇表示深切的同情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条, 该强奸罪的核心证据不足, 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 1. 客观物证与指控事实矛盾 现有证据显示,被害人处女膜完整,体内未检测出精液及被告人DNA(见司法鉴定报告)。

根据医学常识,强奸罪既遂需以性器官接触为要件,而上述证据与“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指控存在根本性冲突。

此外,被害人所称“反抗导致身体淤青”亦无法直接证明性行为违背其意志,因双方肢体接触可能源于争执而非暴力压制。 2. 言词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公诉机关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之一为被害人母亲与被告人的通话录音,但该录音中席某某仅以“嗯”模糊回应,且未明确承认“强暴”事实。

结合全案证据,被告人始终坚称性行为系双方自愿,而被害人陈述存在前后矛盾(如对“反抗细节”的描述反复变化),无法形成稳定的证据链。 第二条 女方存在利用婚约索取财物的嫌疑,案件性质应定性为民事纠纷! 1. 女方以物质条件作为婚姻前提 本案中,女方在订婚时明确要求男方支付10万元彩礼、赠送金戒指,并书面承诺婚后加名房产证。

据男方家属提供的沟通记录显示,女方在案发后仍以“加名”为条件要求撤案,其行为明显违背婚姻伦理,涉嫌将婚姻关系异化为财产交易。 2. 女方存在设局敲诈的合理动机 女方在案发前频繁出入婚房并与被告人保持亲密关系,却在性行为后突然指控强奸,且情绪失控行为(如焚烧物品)与常理不符。结合其事后与男方协商时提出的“物质补偿”要求,足以推断其可能存在以刑事手段胁迫男方满足财产诉求的意图。 第三 本案判决将对社会价值观产生深远影响,需兼顾法律与伦理平衡! ①避免“订婚即免责”的错误导向!

辩护人完全认同“违背妇女意志即构成强奸”的法律原则,但本案特殊性在于双方已通过民间仪式确立婚约关系,且性行为发生于订婚次日。

若仅因“未领证”即否定双方情感基础,可能导致公众对亲密关系中性自主权的过度警惕,加剧性别对立。

②防止“以刑促民”的司法滥用! 像这种事情,宜民间调解,大事化小! 而不应民事升刑,轰轰烈烈对薄公堂! 这样做对和谐社会不利!

像本案这种事情,乃常见的婚恋纠纷 老娘舅,村委会都可以解决的问题 为什么要搞到法院,且搞的沸沸扬扬!

③疑罪应该从无,这是最大的原则! 宁可使一些人漏网, 也不可使一人冤枉!

若法院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定罪,可能助长“以刑事手段解决民事争议”的不良风气,损害司法公信力! 第四条 社会主义的法治的核心要求是,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此案如果将婚恋中的男女纠纷,以强奸案来判处刑罚,那么以后还有哪个男人敢主动亲近女人?

而这与东方男女关系中的伦理习俗是相违背的!难道以后恋爱中的男女发生亲蜜关系之前都要签一份自愿发生关系的协议?那岂不是大伤风雅吗?

第五条 综上所述,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实施性行为,且女方存在明显的财产索取动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恳请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若合议庭认为证据仍需补充,亦应基于“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辩护人:一名扬州农民工,中国一棵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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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57xxx93

用户57xxx93

16
2025-03-31 04:44

强奸罪定罪不能仅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为依据。因为妇女意志是非常主观且模糊不清的东西,前一秒和后一秒,想法都不同。强奸罪定罪,必须要考虑两人是否为情侣,夫妻,情感程度等事实依据。此外,不存在感情基础,但存在金钱交易事实,应归为诈骗或者卖淫行为。自然性行为中本来就存在一方主动一方被动的客观事实。该案抛开彩礼房产不说,若仅依情侣双方一方主动尺度未把握好,定强奸或强奸未遂,将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比如,所有已婚或者恋爱男性,都应回去给女友或者老婆磕头感谢其不告之恩!

用户10xxx77

用户10xxx77

2
2025-03-31 04:33

第四条不成立。既使是夫妻也可犯此法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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