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离婚后,前妻就把9岁的女儿带走。结果男子突发疾病成了“植物人”。好在男

小美美说社会 2025-03-30 23:49:58

北京,男子离婚后,前妻就把9岁的女儿带走。结果男子突发疾病成了“植物人”。好在男子的4个姐姐念及手足之情,轮流照顾男子长达14年,直至男子去世。岂料,男子的后事还没处理完,女儿却冒了出来,给男子买了墓地之后,就要继承男子的房子跟存款,一分钱也不愿意分给4个姑姑。而4个姑姑却认为,侄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应该继承遗产。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刘某与张某在多年前登记结婚,但是两人结婚后却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最终选择协议离婚。

离婚之后,张某带着年仅9岁的女儿选择改嫁,从此再也没有露面。

刘某成了“孤家寡人”,心情极度郁闷引发疾病,成了生活不能自理的植物人。

因为刘某的父母早就离世,刘某的4个姐姐念及手足之情,主动承担了照顾刘某的责任,这一照顾就长达14年,直到刘某去世。

岂料,在给刘某办理后事时,刘某的女儿冒了出来,她先是支付了丧葬费用,接着又给刘某买了一个墓地,便顺理成章的要继承刘某的所有遗产。

4个姑姑傻了眼,面对侄女如此不讲理的要求,说什么也不同意将遗产交给侄女。刘某的女儿一气之下将4个姑姑告上了法庭。

刘某女儿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具体到本案,刘某生前并没有立下遗嘱,其遗产应该按照民法典之规定进行。刘某的父母均已经去世,且已经离婚,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仅有其女儿有资格。

而刘某的4个姐姐,虽然也是合法的继承人,但是属于第二顺序。

可刘某的4个姐姐却辩称:

第一,自从刘某与前妻离婚之后,刘某的女儿便再也没有露过面。刘某生病住院期间,也没有进行探望,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第二,刘某虽然没有立下遗嘱,但是四个姐姐照顾刘某长达14年之久,期间也为刘某支付了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

第三,如果刘某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4个姐姐有失公平。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刘某的女儿是否能够继承全部的遗产。

法院审理时查明,刘某在生前并没有立下遗嘱,故其遗产,应该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也就是说,即便是刘某已经与前妻离婚,但是作为孩子,并不会因为父母婚姻的解除而影响合法继承人的身份。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院审理时认为,刘某的女儿虽然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但是刘某的4个姐姐,在其生病住院期间,付出了大量的精力与金钱,理应分到部分遗产。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的遗产由4个姐姐以及刘某的女儿共同分割。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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