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男女发生婚外情,被男方妻子发现后,男方干脆离家与情人同居。后来男方家中拆迁分得两套房产,他隐瞒妻儿,与情人共同居住其中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十年后男方去世,其妻儿将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产、工资卡及被取走的1.5万元存款。出乎意料的是,第三者提起反诉,要求原配母子赔偿13万元房屋装修费用。 (来源:大皖新闻) 2024年,郭先生的父亲去世后,他才得知一个意外情况。父亲生前竟与一名女子及其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共同居住,而他们所住的正是郭家拆迁分得的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 当年,郭先生家的老宅拆迁时,他和母亲正在外地工作,所有拆迁手续都由父亲一手操办。 父亲曾告诉郭先生,拆迁补偿中有一套房子留给他作婚房,其余部分则是现金补偿。郭先生信了父亲的话,一直以为家里只分到这一套房。 2015年,郭先生的母亲发现父亲在外有了新欢李某,一个比父亲小6岁的女人。后来,父亲干脆搬去和李某同居。 2018年,父亲突然患病。尽管父亲在郭先生读书时未尽抚养义务,全靠母亲打工供他上学,但郭先生念及血缘亲情,还是陪父亲就医。 正是在这段时间,他才得知当年拆迁实际分得两套房。然而,考虑到父亲病重,郭先生并未立即要求过户,没想到这一时心软,日后竟埋下隐患。 父亲去世后,郭先生和家人为其操办了后事。 在整理遗物时,他发现父亲工资卡不在,查询银行流水后发现卡内仅剩几百元。 更蹊跷的是,2024年10月6日,父亲病情危重、尚在ICU抢救当天,卡内竟被分批取走1.5万元。郭先生断定,这笔钱必定是李某所为。 为维护合法权益,郭先生要求李某及其儿子搬离那套90多平方米的拆迁房。然而,李某不仅拒绝腾房,还态度强硬。 2025年1月,郭先生意外收到一封寄给已故父亲的律师函,内容显示父亲与李某共同居住的那套房产拖欠了3000余元物业费。 这让郭先生既愤怒又无奈,李某不仅拒绝搬离房屋,还拖欠物业费,令他难以接受的是,这套自己从未居住过的房子,物业费竟要他来承担。 为维护合法权益,郭先生与母亲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立即搬离该房产,并返还父亲的工资卡、手机、社保卡以及被取走的15000元现金。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李某随后也向法院提起了反诉。 李某在诉讼中称,2021年老郭获得这套90多平方米的拆迁房后,经老郭同意,她对房屋进行了大规模装修,共计花费13万余元。 她主张,既然郭先生母子要继承该房产,就应当对其装修投入给予相应补偿,因此要求对方支付13万元装修费用。 对此,郭先生表示强烈反对。他认为父亲已经去世,装修费用的真实性无从考证,况且也不清楚父亲是否曾出资参与装修。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在2025年3月26日对簿公堂,等待法院的公正裁决。 郭先生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主张李某腾退房屋的权利。 《民法典》第1127条明确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郭先生及其母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其父亲全部遗产的法定权利。经核实,遗产包括价值约40万元的90余平方米房产,以及每月3800元的退休金等财产权益。 依据《民法典》第235条规定,对于无权占有的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若郭先生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房产确属其父亲的遗产范围,则李某对该房产的占有即构成无权占有。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郭先生完全具备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李某返还房产的正当权利。建议其通过收集房产登记证明、继承权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李某提出的13万元装修补偿诉求能否成立,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继承人承担债务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该笔装修费用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认可的合法债务;其次,继承人仅需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1. 装修行为是否取得郭父明确授权 2. 装修费用是否属于郭父应承担的债务范畴 3. 装修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李某若想主张权利,必须提供完整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经郭父签字确认的装修协议,实际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装修工程验收文件,装修价值评估报告 法院在审理时将重点审查:装修时间与房屋产权取得时间的关联性,装修标准与房屋价值的匹配度,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等客观事实。 最终,判决将基于双方举证情况,综合考量装修必要性、合理性等因素作出裁决。建议当事人做好证据收集工作,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李某擅自支取郭先生父亲15000元的行为涉嫌侵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这笔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郭先生父母婚姻关系持续至父亲去世;父亲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置权。 本案已于3月26日开庭审理,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判决。郭母作为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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