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男子分4次买了30瓶茅台酒,总价值64500元。岂料亲戚朋友一致认为,

重瓦下庆 2025-03-28 10:12:08

湖南株洲,男子分4次买了30瓶茅台酒,总价值64500元。岂料亲戚朋友一致认为,这些都是假酒。男子感觉脸上一阵发烫,先是报警店家欺诈,又将店家告上法庭,要求店家退一赔三。法院一审认为,男子一次性购买30瓶茅台酒,其行为不符合一般性常理,遂认定男子不属于消费者,判令商家仅退款。男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陈某见身边的朋友,通过“抢茅台”大赚了一笔,心里也一阵羡慕。3年前,陈某终于迎来机会,一共分4次,花了64500元,购买了30瓶茅台酒。

收到货之后,陈某自己心里也没有底,于是就喊来亲戚朋友,一起给“长长眼”。

岂料,亲戚朋友看过陈某买的茅台酒之后,接连摇头,均认为陈某这是买到假货了。

陈某顿时感觉脸部一阵发烫,气急之下,陈某选择报警,并将商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商家退一赔三。

退一赔三需要的条件为:1、在消费环节遇到了欺诈行为; 2、因欺诈行为受到损失。

具体到本案,陈某从商家那里花了64500元购买了30瓶茅台酒,商家并承诺是真品。也就是说,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而陈某因商家的欺诈行为,导致自己的财产受到了损失。故陈某有权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公安机关对商家进行调查后发现,商家确实存在售卖假货的行为,遂对商家进行了立案调查,并移交至检方。

法院一审认为,商家明知自己售卖的商品并非正品,却依旧以正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另查明,陈某一次性购入30瓶茅台酒,其行为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行为习惯,故不应该认定为消费者,自然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结合本案涉案“茅台酒”的购买细节来看,陈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生活消费的范围,法院有理由认为,陈某大额购买“茅台”酒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为自身牟利,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为目的。

鉴于商家售卖的酒水是假货,法院判定商家仅退款6万余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求。

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陈某提供了当时的购物凭证, 证明自己与商家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关系。

第二,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商家所售卖的酒水均为假货,该事实已经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证实。

第三,法院认定一次性购买30瓶酒水的行为,不符合消费者的一般性习惯,认定片面,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陈某请求法院重新判决。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关于陈某是否是消费者的认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目前来看,已经认定商家存在知假售假的行为,但是如果陈某不能认定是消费者的话,依旧无法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二审认为,陈某购买酒水之后,并没有将酒水进行售卖,更没有从中牟利,一审认定陈某非消费者,没有法律依据,亦没有证据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综上法院判决,商家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判令商家赔偿陈某193500元,并返还64500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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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余贤波

余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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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11:34

属地管辖权问题,这种一审基本败诉,二审才有希望赢,这要是涉及房地产商,除非省高院,不然二审也照样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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