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一男子因工地事故身亡,获赔100万元。然而男子的哥哥却与男子的妻子因赔偿金分配问题发生了争执,最终闹上了法院。而在法庭上,男子的哥哥直接甩出了一个“重磅炸弹”,男子和妻子从未领过结婚证。 (来源:四川绵阳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的一天,男子夏某在西宁的工地上安装信号塔时不慎坠亡,这个消息让他的妻子杜女士和13岁女儿小夏感到天都塌了。 夏某的哥哥夏某某得知后,带着一些家属到工地上协商赔偿事宜,最终以100万元赔偿金处理了此事,工地方将100万元赔偿款交到了小夏的手中。 之后,夏某某从中取出了33万元,其中17万元用于办丧事等事宜。在丧事结束后,夏某某突然提出要分配剩余的赔偿款,而且还要小夏以后跟着他生活。 杜女士果断拒绝,她认为这笔赔偿款是给她和小夏的,夏某某没有资格拿。而且小夏是自己的女儿,凭什么跟着夏某某生活? 为此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最终闹上了法院。杜女士要求夏某某归还小夏,并返还33万元赔偿金。 在法庭上,夏某某直接抛出了个重磅消息: 第一,杜女士与夏某虽然共同生活了10多年,但二人并未领结婚证。 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由此可见,杜女士与夏某并不是合法夫妻。 而死亡赔偿金是给受害人家属的钱,既然杜女士都不是夏某的合法妻子,她就无权来参与赔偿金的分割。 第二,小夏并非杜女士亲生的,她是被夏某抱养回来的,且没有办收养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既然收养行为没有进行登记,那小夏严格上来说并不是夏某的养女,那自然也不享有养女的一些合法权益。 不过,夏某十分喜欢小夏,毕竟养育了13年,所以夏某某打算继续抚养小夏直至其成年。 经过夏某某这一说,事情总算是弄清楚了。 对于死亡赔偿金,这是给予被侵权人的近亲属的金钱赔偿。其中“近亲属”是指被侵权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注意: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所以不能按照继承来处理。只是在法律实践中,法院会参考继承的方式,并不代表这是完全可以替代的。 因此,杜女士以及小夏,都没有取得这笔赔偿金的权利。 此外,既然小夏是被抱养的,且没有去登记,那么小夏不是夏某的养女,其监护人应当由当地的村委或者居委或民政部门来指定。 那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杜女士与夏某并不是合法夫妻,杜女士没有分配夏某的死亡赔偿金的法定权利。 2、小夏与夏某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但夏某抚养小夏多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考虑到小夏已经13岁,其与杜女士共同生活多年,且小夏自愿与杜女士继续共同生活。 因此,这里指定杜女士为小夏的监护人。 3、夏某某从小夏的账户中支取了33万元,称是用于夏某的丧事。 但经调查,夏某某在丧事上支出了6万元,租车费用为2.5万元,律师费为3万元,共计11.5万元。 鉴于夏某某在夏某的丧事上亲力亲为,故应当补偿其1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小夏的监护权归杜女士所有,夏某某应当返还小夏11万元。 对于这一结果,夏某某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作为弟弟的近亲属,应当取得更多的补偿。 可是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夏某某的上诉请求。
四川绵阳,一男子因工地事故身亡,获赔100万元。然而男子的哥哥却与男子的妻子因赔
雷雷说趣
2025-03-27 19:48:27
0
阅读:75
100年不坏
别他妈再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