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女子出差入住某酒店,谁知合作方人员竟半夜拿着房卡,两次闯入女子房间实施侵犯,所幸都没有成功。事后,女子患上了中度抑郁症。当女子在网上公布此事维权时,酒店竟以女子损害酒店名誉报案维权。后经法院调解,酒店方才不情愿地赔了2000元。 (来源:潮新闻) 女子小艾今年22岁,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员。 事发当天,小艾被公司安排,与同事以及合作公司的一名50多岁已婚男职员杨某一起去乌鲁木齐出差。 在到达目的地后,小艾与同事以及杨某一起去吃了晚饭,期间大家喝了当地的大乌苏啤酒。聚餐结束后,便各自回到自己的房间。 深夜,小艾已经熟睡。这时,她的房间门突然打开了,随后杨某走了进来,他看着正在睡觉的小艾,便动手开始脱小艾的睡衣。 小艾喝酒时并没有喝多,所以在感到睡衣被撩开后,睁开迷迷糊糊的双眼,发现房间里居然还有一个人,这下小艾彻底被惊住了,她立即爬起来把被子裹在身上,然后大声呼救。 杨某见小艾醒了,并没有逃跑,反而欺身而上准备强行侵犯小艾。小艾拼命挣扎,最终抓住一个空档逃出了酒店房间。可是由于过度惊吓,小艾在走出房间后没几步就瘫倒在走廊上。 杨某当时已经追了出来,他身上的衣服已经脱光,在看到小艾倒在地上后,杨某准备将小艾拖回房间,可没想到房门自动关上了。 此时小艾躺在地上浑身颤抖着,杨某见她估计一时半会儿缓不过来,于是光着身子独自走到酒店前台,又申请到了房卡,随后强行将小艾拖回了房间。 当杨某准备再次侵犯小艾时,小艾突然对着杨某一顿踢踹,导致杨某又未能得逞。 事后,小艾因此患上了抑郁症,后被鉴定为中度抑郁。 小艾认为,如果不是酒店工作人员未经其本人同意把房卡给杨某,也不会导致这样的结果。 因此,小艾要求酒店方给个说法。可是酒店方拖了快半年了,一直拖延处理。于是小艾将此事发到网上,控诉酒店的不负责。可谁曾想,酒店方竟然报警了,理由是小艾损害了酒店方的名誉。 后经法院介入调解,酒店才赔偿了2000元。但小艾认为,这点赔偿不足以与自己所遭受的伤害相比。 1、酒店有没有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其有义务保障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案中,小艾入住酒店后,酒店应当确保小艾在酒店中不受任何人的侵犯。 可是酒店在未经小艾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给杨某办了小艾的房卡,导致小艾差点遭到杨某性侵。 根据酒店总部的说法:非登记的顾客如果需要办别人的房间卡,必须征得别人的同意。 因此,酒店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小艾的损失。 目前,酒店相关工作人员均以得到惩处。 2、杨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本案中,杨某未经同意办卡进入小艾房间,欲对其实施侵犯,且实施了两次侵犯行为。 虽然杨某均未能成功,但是其主观恶性大,且侵犯事实确凿。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杨某未能成功就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应当比照既遂犯的量刑标准,减轻一定的处罚。 因此,杨某至少要面临3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3、小艾的情况算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本案中,小艾与杨某是因为工作原因一起出差的,而小艾被杨某侵犯是在酒店,虽然看上去当天的工作已经结束,但其实整个出差的过程并没有结束。 此外,小艾因为遭受杨某的侵犯,导致其出现中度抑郁,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小艾的情况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 最后,随着职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所以在认定工伤时,不能局限于一些狭隘的理解,需要摒弃一些以往的固化思维,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
新疆,一女子出差入住某酒店,谁知合作方人员竟半夜拿着房卡,两次闯入女子房间实施侵
雷雷说趣
2025-03-29 10: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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