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抢了?山西,一货车司机经常跑的高速路段,费用突然从192元涨到358元,司机

小蚂蚁评事 2025-03-27 09:56:52

公开抢了?山西,一货车司机经常跑的高速路段,费用突然从192元涨到358元,司机问收费员是不是弄错了,收费员回复系统显示不会错。事发后,公司怀疑司机存在贪污,平时都是192,怎么就这一次是358元,将其辞退。收费站看到事情闹大了,终于承认收费系统有问题,并表示他们已经退款!   (来源:二三里资讯)   刘某是某公司的货车司机,为人踏实,本分,正因为如此,公司平时还会让刘某做一些采购的事情。   事发这天,刘某驾车从山西屯留站西至甘谷驿收费站。   刘某平时经常跑这条线,每次过路费都是192元,可这次的过路费却变成了358元。刘某看到了,愣了一下,随即问收费员,怎么过路费涨了这么多。   刘某当时以为过路费调价了,收费员看了一下,很冷淡地回复说,系统显示就是这么多,系统不会出错。   当天客户要的货比较急,刘某和收费员理论了几句,看到收费员一副不给钱,就不让过的姿态,刘某叹了一口气,把钱付了通过,并保留了收费凭证。   后来刘某又跑了这条线,往返过路费又变成了192元。接着公司财务审核票据,发现过路费高低不一,并告诉了公司领导,导致公司领导对刘某的费用产生了怀疑。   领导思考了一阵,认定刘某存在财务贪污嫌疑,将其辞退。   刘某觉得很冤枉,钱是收费站收的,和他有什么关系,他为什么要背这个锅?   刘某找收费站讨要说法,收费站见事情已经闹大,终于承认是收费系统问题,并在核查后,为刘某办理了退款手续。   对于刘某要求收费站开具的关于过路费多扣的情况说明,收费站工作人员回复说,需要向上级请示,然后又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不肯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   1、刘某因为收费站多收钱的事情,被公司开除,可不可以找收费站索赔?   这种案件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想要收费站赔偿,刘某需要证明收费站多收费存在过错,以及多收费和公司开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拿到情况说明后,刘某可以证明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如果刘某拿不到情况说明,无法自证清白,公司根据第39条的规定和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没有问题。   如果刘某拿到了情况说明,公司坚持要开除刘某,那公司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综上,刘某没有做错事情,却被辞退这事的后果,要么是收费站承担(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刘某清白),要么公司系违法解除。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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