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的往往都是最贵的!河北廊坊,男子接到朋友的电话,去停车场帮忙卸货。3个人忙活到晚上10点依旧没有干完,朋友建议休息一会,并离开现场买水。岂料等回来的时候,男子已经躺在了地上。两人赶忙将男子送到医院,结果被诊断为脊髓损伤,构成4级残。事后,男子将两个朋友告上法庭。可朋友却认为,男子受伤并非是在帮工期间受伤,且已经尽到了相应了义务。法院一审判决赔偿523484.97元。可男子认为太少了,应该赔偿1126180.05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董某与东某、彭某是邻居、朋友关系,三人经常凑在一起喝酒、聚会。
2020年8月8日晚,董某接到彭某的电话,遂来到停车场里,帮助两个人卸货。因为货物较多,三个人一直忙到了晚上十点多,还是没有干完。
彭某提出休息一会,并离开现场,去借一辆手推车。而东某也离开现场,去购买纯净水,现场仅有董某一人。
岂料,等彭某回来之后,发现董某已经躺在了地上,董某见状赶紧拨通了急救电话。经医院诊断为:董某脊髓损伤,导致四肢瘫痪,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事发后,东某、彭某垫付治疗费76602.75元,并在董某出院后,与董某的家属共同护理753天。后三方因为就护理等问题出现纠纷,董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东某、彭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786582.38元。
无偿提供劳务是指在没有报酬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劳务活动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具体到本案,董某收到彭某的邀请,来到停车场帮忙卸货,系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
董某与彭某、东某之间构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本案应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另查明,董某在帮工期间,彭某、东某没有给董某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董某在两人均没有在场的情况下,独自卸货导致自己受伤,同样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对于造成残疾的情况,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彭某、东某赔偿董某各项损失523484.97元。
宣判后董某、彭某、东某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一审法院认定董某因搬运货物受伤的事实是否准确,划分双方各承担50%责任的比例是否恰当合理。
彭某、东某认为,董某未提供任何对于事发时其正在进行帮工和搬货的证据,未提供任何其受伤与帮工搬货活动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故彭某、东某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将董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的自述直接认定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不过二审审理时认为,据查明的事实,董某系接受东某、彭某的邀请进行义务帮工活动,且系在货车车厢内进行搬运行为,受伤时间为货物搬运工作全部完成之前,受伤地点位于货车车厢后方。
且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符合董某所述因卸货从车上摔下事实,故董某系因帮工行为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
故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帮工过程、工作环境、当事人认知能力等因素,确认双方过错责任比例,亦无不妥。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66元,由双方承担。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