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的妻子生病急需用钱,他把一辆SUV车抵押一个月3000元,利息700元,不料,不到一个月车查不到了,男子发现车被卖了,找市场帮忙,老板却说:车是卖给我的,因男子没按时还款。男子坚持说是签的抵押合同,不是买卖合同,市场方:你俩都没说实话!
据都市报道3月18号报道,辛先生急需用钱,将车抵押3000元,不料,却查不到车辆信息了,可把他愁坏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辛先生的媳妇患有精神抑郁症,经常住院,而且,每次都得住院三个月,要花个几万块。
然而,这次妻子又犯了病,辛先生手里是一点钱都没有了,可妻子这边又急需交住院费。
辛先生着急,想着家里还有车,不行拿去抵押,先把住院费交了。
于是,辛先生将自己家一辆长安SUV抵押给了一家二手车行。
他抵押了3000元,双方约定到期后,辛先生在还给车行3700元就可以了。
辛先生也没有细看就签了合同。
他还和车行老板说:不卖车,这车可是我平时还要开呢,是家里主要的交通工具,干活挣钱得用。
随后,车行转给辛先生3000元。
辛先生拿着钱去给妻子交了住院费,也算解了燃眉之急。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大概在3月11到12号,他查了一下车辆信息,发现自己的车辆信息查不到了。
更让辛先生崩溃的是,当时车辆的大本和行车证,还有自己的身份证,都在车里边呢。
更让他没想到的是,车行没有通知他一声,就把他的车给变卖了。
辛先生原本只是想抵押车,拿钱给妻子看病,可是车子被卖了,他只好找到记者帮忙协商。
然而,当他们到了车行准备和老板谈的时候,对方开车一脚油门扬长而去。
没有办法,记者和辛先生又找到了市场方,想试着让他们和车行老板沟通一下。
市场方帮忙沟通后,表示,车行老板说是辛先生把车卖给了他,因为,辛先生没有按时还款。
辛先生一口否定,那不可能。
市场方表示,车行老板称当时录了视频,包括买卖协议都有。
车行老板也提供了当时录制的辛先生的视频,视频里面辛先生说,名下有辆车,也说了车牌号码,车型,以及说了负责提档过户。
记者问辛先生,到底签的是什么协议?
辛先生坚持认为,自己签的是抵押协议,肯定不是买卖协议。
然而,辛先生手里并没有抵押协议,他表示自己当时着急给妻子交住院费,没拿合同就走了。但是,他知道抵押车款是3000元,利息是700元。
辛先生说,我要是卖车的话,他会给我写这个吗?
不过,车行老板发来的合同可不是这么一回事了,合同签订的日期是2025年2月21日到3月1日。
而且,辛先生还签了《逾期变卖委托书》。
看到车行老板发来的合同后,辛先生矢口否认,表示这合同绝对有问题,当时口头说的是一个月的费用。
但是,合同中显示3月1日就到还款日期了,车行老板也是在这之后把车辆过户走了。
辛先生说他在签合同的时候,大致都没有看,现在才明白只是口头说的一个月。
对于辛先生的车卖还是没卖?
市场方表示,车行老板也没有说的很清楚。
随后,市场方对辛先生说:你们俩都没有说实话。
有人猜测辛先生以为签的是抵押合同,但是,的确签了买卖合同,他到期没还钱,车就被过户了。
合同写的是7天,逾期就可以卖了车子,但是,人家只是口头答应他一个月。
其实,辛先生也有责任,他把大本放车里,这不是等于把银行卡密码写在了卡上了吗?
那么,辛先生将车辆大本和行车证,以及身份证放在车内,是否意味着车行老板有权处置车辆呢?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即使这些证件在车内,车行老板也不能因此就认定辛先生放弃了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车行老板未经辛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变卖车辆仍构成对新先生所有权的侵犯。
辛先生将重要证件放在车内,他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那么,辛先生和车行老板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辛先生称自己签的是抵押协议,但实际上是买卖合同,并且合同期限与口头约定不符,辛先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主张。
如果,车行老板在签署合同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违法行为,导致辛先生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该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辛先生抵押车辆获得3000元,期限从2月21号到3月1号(共7天),利息为700元。
以此计算,年化利率远超出了法定利率范围。因此,合同中关于700元利息的约定,超出法定利率范围的部分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就算合同有效,但是利率范围部分无效。
最终,经过市场方沟通,车行老板表示,辛先生把3700元给他,就可以开回他自己的车,稍后在进行过户。
昔日年華
3000块钱微信、支付宝、美团、京东借不好吗?
羽林 回复 03-23 07:59
办个信用卡都能搞定
911hq
3000块钱就要借高利贷居然还有一辆车
用户14xxx40
瞎编
Direction
这种钱都玩套路赚,这老板屋里迟早出事。太恶心了,